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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涉刑案件金額1億元(含)以上認定為重大案件 |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修訂發布的《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正式施行,旨在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的案件管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根據《辦法》,涉案金額達到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的案件被認定為重大案件,這一新標準將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和合規監管產生深遠影響。
重大案件的明確標準。《辦法》對重大案件的標準進行了明確界定,共提出四種情形,其中包括涉案業務余額:任何涉案業務余額等值人民幣1億元(含)以上的案件,直接被認定為重大案件。風險敞口金額: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若風險敞口金額(即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或等同現金的資產)等值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上,且占案發法人機構凈資產10%(含)以上,則該案件也將被視為重大案件。社會影響:案件性質惡劣、引發重大負面輿情、造成擠兌或集中退保等,且可能誘發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案件,將被認定為重大案件。其他情況:金融監管總局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監管措施與責任落實。《辦法》的發布,標志著金融監管的力度將進一步加大。金融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需在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派出機構和法人總部報告,確保信息的及時傳遞和案件的快速響應。對于重大案件,金融監管總局將采取重點監管措施,嚴厲追責相關責任人,切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同時,金融機構被要求主動承擔主體責任,制定整改方案,明確整改措施和期限,建立整改臺賬,以確保案件的有效處置。此外,金融機構需開展警示教育,以案為鑒,及時阻斷犯罪鏈條,防止風險外溢。
完善金融法制體系。此次《辦法》的修訂不僅是金融監管的一項重要舉措,也為未來金融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礎。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指出,應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這其中,制定金融法將是關鍵一步,旨在明確金融活動的行為準則,規范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當前,我國的金融法律體系已涵蓋《證券法》《保險法》《信托法》等多部法律,但尚未形成一部統領性的金融法。金融法的制定將填補這一空白,提升金融監管的法律效力,推動金融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隨著《金融機構涉刑案件管理辦法》的實施,金融監管將變得更加嚴格和精準。尤其是對涉案金額1億元以上的重大案件的明確規定,將使金融機構在風險管理和合規方面面臨更高的要求。未來,隨著金融法的出臺,金融市場將迎來更加安全、高效的發展環境,進一步促進金融高質量發展。
中國金融網首席金融評論員 金鑒
來源:RMB觀察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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