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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賭博案的無罪辯護 丨藍天彬律師
畢全(化名)涉嫌賭博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家屬從海南來到南京,委托我辯護。
我會見畢全后,認為不構成犯罪。
我撰寫《取保候審》,向公安機關遞交,和辦案民警當面溝通。
一、畢全沒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沒有抽頭漁利,不構成賭博罪。
據畢全陳述,今年二月至三月,畢全受網友慫恿,在某賭博網站打牌,參與賭博。畢全沒有組織他人賭博,沒有抽頭漁利,純粹是一個參與賭博的人。畢全賭博期間,雖然涉及賭資流水數十萬元,但輸多贏少,某種程度上也是賭博的受害者。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本案中,畢全在海南經營果園,有正當生意,顯然并非“以賭博為業”。雖然畢全賭博的出發點是想賺點小錢,但不屬于“聚眾賭博”,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四種情形。畢全參與賭博,但并沒有組織3人以上賭博,更沒有抽頭漁利,不構成賭博罪。
二、畢全參與賭博,可對其治安處罰。
畢全參與賭博,不構成賭博罪,但涉嫌違法,可對其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可對畢全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三、對畢全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畢全人身危險性較低,沒有羈押的必要,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其保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保證不會毀滅、偽造證據,不會干擾證人作證。
我和公安機關溝通過后,畢全很快被取保候審,家人順利帶他回海南。此后,本案由刑事案件轉為治安案件,畢全被治安處罰。
藍天彬律師:江蘇法德東恒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江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咨詢專家,江蘇省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權利工作委員會委員,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前法治記者,畢業于廈門大學,專注于刑事辯護,多起案件獲得不起訴或撤銷案件、終止偵查、改判緩刑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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