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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與治理|國企如何創新ESG理念推動公司治理改革

早在2021年,國務院國資委就要求國有中央企業和地方企業要在ESG體系建設中發揮表率作用,2023年中國央企上市公司已經實現了ESG相關報告發布全覆蓋。2024年6月4日,國務院國資委制定印發《關于新時代中央企業高標準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要求切實加強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將ESG工作納入社會責任工作統籌管理,積極把握、應對ESG發展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在ESG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對ESG的爭議和批評聲音。有批評者認為,雖然ESG的三個元素E、S和G各自在技術上都能夠實現,但它們組合在一起就可能出現目標方向的沖突,使得企業和投資者在決策中經常需要對ESG的各個元素進行平衡取舍,企業如何對多個利益相關者相互沖突的經濟和非經濟利益做出取舍與調和是一個巨大的難題。還有批評者認為,現實中ESG大量被用作營銷噱頭,ESG脫耦(decoupling)、偽ESG和漂綠(greenwashing)行為大行其道,形成所謂的表演式(performative)而非真實的ESG。還有的批評聲音針對ESG評級,指出ESG評級分歧嚴重,對投資者、企業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都容易帶來信息混亂并引發其困惑。對于ESG信息披露,也有反對者指出現實中ESG信息披露不充分、質量較差現象普遍,企業的ESG信息披露經常是象征性的而非實質性的。
反思當前ESG實踐中的不足,創新ESG實踐的新方向成為我們必須深入思考的問題。
一、傳統公司治理視角下的ESG理念
受到傳統公司治理理論、社會責任理論等影響,當前國有企業ESG實踐中還存在諸多不足,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ESG實踐中表現出較強的評價觀、平衡觀和個體觀,這些傾向將會對ESG實踐帶來諸多不利影響。
首先,ESG實踐導向中表現出比較明顯的評價觀。評價觀可以追溯到ESG概念的最初形成,2004年,時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和一些世界頂級投資機構發起聯合倡議,呼吁將環境(E)、社會(S)和公司治理(G)作為評價投資決策的重要因素,自此開始將ESG成為一個特定概念。作為投資評價標準的ESG迅速得到了投資界的普遍認可,很快企業經營層也給予了積極的反饋。于是眾多的ESG評級機構紛紛發布自己的ESG評級結論,受到資本市場投資人的高度關注,企業經營者也高度重視自己的ESG評級并積極采取各種符合ESG要求的經營行為與信息披露,為了提升自己的ESG評級結果而努力。評價觀下各方關注的焦點聚焦在評級結論上,投資者、國有企業以及監管機構都非常重視ESG評價結論。
第二,ESG實踐內容上表現出比較明顯的平衡觀。這一點也與ESG概念的形成息息相關,在最初提出ESG概念時就是希望扭轉過度關注經濟價值的投資評判標準,實現對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平衡,后期逐漸將其豐富成環境(E)、社會(S)與公司治理(G)方面,平衡的內容也擴展到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財務價值與非財務價值、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等多種平衡。ESG平衡觀突出表現在ESG評價體系中,盡管市場上發布ESG評級的機構眾多,各機構采用的評級體系也不盡相同,但是在評級體系的基礎框架上卻是基本一致的,都是環境(E)、社會(S)與公司治理(G)作為一級指標,然后再分別構建二級、三級指標,形成一個全面完整的指標體系,通過加權平均得到最終評級結果。在評級體系的指導下,企業ESG實踐中也體現了明顯的平衡觀,例如各級國有企業發布的ESG報告體例也是按照E、S、G這三方面分別展開,披露企業做了哪些積極工作。
第三,ESG實踐主體上表現出比較明顯的個體觀。當ESG作為一項投資評價標準被提出時,必須要有非常明確的評價對象,比如某一特定投資項目或特定企業,相應的ESG評價結論也是針對具體特定的評價對象而言的。受此影響,在ESG實踐中也延續著個體觀的傾向,國有企業ESG管理以本企業為邊界,對本企業的E、S、G各方面的實踐進行優化提升,而較少關注到企業在上下游供應鏈、在產業體系中自身行為對其他關聯企業的影響,各級國資委等機構在ESG監管方面也體現出明顯的個體觀傾向,目前大多數ESG監管政策都是以企業個體為對象制定監管要求。
二、國企ESG實踐的困局與迷思
受到傳統公司治理與社會責任理論影響的ESG評價觀、平衡觀和個體觀,在國企公司治理改革深入發展的新時代下,將會帶來諸多困局與迷思。
首先,評價觀將會助長企業ESG實踐形式化的傾向。評價觀下,各方關注的重點集中在了ESG評級結論上,而評級結論是由評級機構根據企業各方面的信息,通過評級體系綜合測算評價而得出的,這與企業ESG實踐本身會產生一定程度的偏離,而過于關注ESG評級本身會使得這一偏離被人為操縱而更加異化。
企業可能為了獲得更好的ESG評價而采取選擇性披露、虛假陳述、迎合評價標準等各種策略性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導致評價結果的改善,但是,對ESG實踐本身并無幫助。所以,評價觀下諸如漂綠行為、報喜不報憂、ESG報告雷同化、形式化等成為了飽受詬病的問題。同時,評價觀還可能導致評價結論分歧并進而使得ESG實踐莫衷一是。隨著ESG評級機構的增加,各評級機構評級分歧也在日益凸顯,評級分歧的加劇影響了評級本身的認可度,也給企業ESG實踐帶來混淆。
第二,平衡觀將可能導致企業ESG實踐中出現割裂與對立。平衡觀強調企業應關注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財務價值與非財務價值等方面的平衡,對于糾正片面重視經濟價值而忽視綠色環保、社會責任等問題有很大的幫助。但是平衡觀也體現了一個默認前提,就是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財務與非財務價值等是不同的兩個方面,在企業經營中是獨立的、甚至是存在一定沖突的,而經營者應在二者之間通過權衡取舍來實現平衡和兼顧。平衡觀指導下,可能會導致國有企業ESG實踐將綠色環保、社會責任等看作是企業的額外負擔,是企業在創造經濟價值之外還需注意平衡的另一方面,這樣的觀念將會帶來ESG中對非經濟價值方面的對立和抵觸。
第三,個體觀將會束縛產業體系和供應鏈網絡等整體ESG實踐的發展。個體觀下,ESG評價的對象是企業個體,監管政策的內容也以企業個體為主,企業ESG實踐也以自身行為為重點。但事實上,現代商業環境中,企業個體不是孤立存在于經濟社會環境中,而是作為產業體系、供應鏈產業鏈網絡中的一環而存在的,企業個體行為不僅影響著其身處的網絡,同時也受到其所在商業生態的影響,因此,僅僅在個體觀下討論ESG問題并不完整,可能會忽視企業ESG行為在產業體系和供應鏈體系中的影響關系,也會影響整個產業體系和供應鏈的優化升級。
三、ESG新三觀下國企公司治理的破局與創新
在深入認識現存問題的基礎上需要尋找破局的方向,對應舊三觀新的ESG實踐導向應指向行動觀、動能觀和生態觀。
首先,國企ESG實踐導向應從評價觀轉變為行動觀。行動觀強調企業應從關注ESG評級轉變到關注ESG實踐本身,評級是對實踐的評價與反饋,但企業更應當把側重點放在ESG行動本身。這既不是重點關注企業的ESG評級結論,也不是將ESG管理簡化為編制年度ESG報告,更不是實施一些表演作秀式的ESG活動。行動觀強調的是企業應關注ESG的具體內容,關注如何根據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實施環境方面、社會責任方面以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優化提升,通俗的說,ESG管理可以理解為是對國有企業如何創造價值、為誰創造價值以及怎樣創造價值等企業深層問題的思考以及對應實踐的提升,行動觀下的ESG實踐也可作為國有企業價值創造方式的概括。
更具體來看,行動觀下的國有企業ESG實踐需要構建適應中國國有企業特征的行動內容指導體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ESG評價標準體系,在這里不能簡單照搬西方評級機構的標準,國資委以及國有企業需要基于中國制度背景制定中國化的ESG實踐和評價體系。
第二,國企ESG實踐內容應從平衡觀轉變為動能觀。平衡觀重在強調ESG實踐中各方面的平衡,但是也在無形中導致企業經營層對ESG的割裂與抵觸,從平衡觀轉變為動能觀,則可以從經營理念上實現對ESG的有機融合。動能觀側重于強調企業ESG實踐是激發價值創造動能的來源,特別是新時代下綠色創新、數字化、科技創新等新動能并不是來自于傳統的資本、勞動力等要素,也不能來自于傳統的激勵方式,而應通過企業ESG方面的創新實踐。具體來看,國有企業應關注綠色投資、價值創造模式提升、科技創新驅動、綠色化、數字化轉型等新動能來源,應當努力通過E、S、G三個方面內容的合理搭配,來激發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新動能。
從更廣的視角來看,動能觀與平衡觀并不矛盾,平衡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平衡各利益相關者訴求,其實可以被理解為是獲得發展動能的一種方式,畢竟過于偏重經濟價值而忽視社會價值的發展模式不能長久,但是獲得企業發展動能的方式并不僅僅只有平衡這一種路徑,ESG實踐可以提供更多發展的新動能。
第三,國企ESG實踐主體應從個體觀拓展到生態觀。國有企業在中國經濟體系中承擔著非常關鍵的角色,在國計民生、產業引領、公共服務、戰略安全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供應鏈、產業鏈中很多國有企業都承擔著鏈長鏈主的重任,對于引領帶動整個產業體系不斷升級轉型具有重要影響。有研究發現,越靠近供應鏈網絡中心位置的國有企業,其ESG表現也越好。
在此基礎上,處于網絡中心位置的國有企業不僅應做好本企業自身的ESG,而且應當在上下游供應鏈中、在產業體系中充分發揮自身影響,通過供應鏈管理、協作等形式提升整體ESG績效,這樣才能更好的推動傳統產業體系升級轉型、發展戰略新興產業,最終更好地推動新質生產力培育發展的目標。
(作者高漢祥系浙江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上咨集團創新工作室研究員;許鑫系華東師范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上海高校智庫主任,上咨集團創新工作室首席專家。許鑫教授持續關注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新型經濟形態,關心新興技術治理,本專欄以“產業與治理”為主題,探討科技創新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前瞻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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