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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yè)身份是一個很重要的優(yōu)勢來源”,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期貨
利用信息優(yōu)勢操縱期貨市場的認定
——黃某訴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黃某和蔣某控制使用某某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貿易)期貨賬戶,該期貨賬戶由蔣某和黃某作出交易決策并下單交易。徐某控制使用常州市某某裝飾有限公司(簡稱某某裝飾)、徐某和湯某紅期貨賬戶。
涉案期間,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共有5家,江蘇某某港務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庫)是歷史上交割量最大的交割倉庫,纖維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倉庫總交割量90%以上。黃某時任江蘇庫期貨專員,負責大商所電子倉單系統(tǒng)期貨交割業(yè)務。黃某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獲悉江蘇庫纖維板1910合約可交割倉單的關鍵信息,多次打聽天津某某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津庫)纖維板交割預報數(shù)量,較普通投資者具有信息優(yōu)勢。2019年8月13日大商所公布纖維板1910合約注冊標準倉單為48手,之后無新增注冊倉單。2019年10月9日,纖維板1910合約共有104手多頭頭寸,其中某某貿易和某某裝飾期貨賬戶合計持有102手,顯著大于48手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當事人具有持倉優(yōu)勢。
黃某與蔣某、徐某共同交流纖維板1910合約的倉單信息,溝通決策,商討具體交易細節(jié),聯(lián)合交易纖維板1910合約。實控賬戶組具體交易情況與黃某聊天記錄內容基本一致,交易行為具有一致性。
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實控賬戶組的買持倉在纖維板1910合約的持倉占比從53.91%升至100%,合約結算價從62.5元/手上漲至111.85元/手,漲幅為78.96%。2019年10月14日,纖維板1910合約與纖維板1911合約結算價偏離度為40.01%,與現(xiàn)貨價格最高偏離為45.26%。涉案期間實控賬戶組操縱纖維板1910期貨合約合計盈利2,312,281.87元。其中,某某貿易期貨賬戶盈利1,516,934元,某某裝飾、徐某、湯曉紅期貨賬戶合計盈利795,347.87元。
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jiān)會)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構成《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市場操縱行為。在操縱過程中,黃某與蔣某、徐某分工協(xié)作,相互配合,屬于共同實施主體。根據(jù)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依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黃某、蔣某、徐某違法所得2,312,281.87元,其中,沒收黃某、蔣某違法所得1,516,934元,沒收徐某違法所得795,347.87元;對黃某、蔣某、徐某處以4,624,563.74元罰款,其中,對黃某、蔣某分別處以1,516,934元罰款,對徐某處以1,590,695.74元罰款。
黃某不服,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對其本人的行政處罰。
案件焦點
在期貨交易中,知曉相關合約的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是否構成信息優(yōu)勢?
裁判要旨
首先,關于信息優(yōu)勢。其一,涉案期間,江蘇庫是大商所指定的纖維板交割倉庫,纖維板交割量常年占5家指定倉庫總交割量90%以上,因此,涉案期間江蘇庫的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實質上決定了大商所纖維板合約能夠實際可以交割的倉單數(shù)量,并基于期貨交易的規(guī)則進一步影響相關合約價格。其二,根據(jù)期貨交易規(guī)則,形成可交割倉單需要經過交割預報、檢測等環(huán)節(jié),而這些環(huán)節(jié)都需要交割倉庫的配合才能完成并耗費一定時間。黃某時任江蘇庫期貨專員,負責大商所電子倉單系統(tǒng)期貨交割業(yè)務,其知曉相關標的物的入庫預報情況,并可結合檢測需要耗費的時間預判當期合約可以交割的倉單數(shù)量。黃某在其詢問筆錄中亦認可其掌握的信息對于其決策交易纖維板1910合約具有重要因素。其三,如果倉單形成時間晚于交割日期,無法作為期貨合約的可交割倉單。如前所述,黃某知曉纖維板在江蘇庫的入庫預報情況,且多次打聽天津庫纖維板交割預報數(shù)量,故黃某較普通投資者具有信息優(yōu)勢。同時,根據(jù)相關檢測機構工作人員陳述,纖維板檢測周期一般為19至20天,而纖維板1910合約的最后交易日為2019年10月21日(交割月第10個交易日),結合1910合約存在國慶假期等因素,證監(jiān)會認定黃某在2019年9月25日左右提前獲悉江蘇庫纖維板1910合約可交割倉單的關鍵信息,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黃某主張其并非法定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員,其知曉的信息不屬于禁止交易的因素,對此,法院認為,黃某并非法定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人員并不當然意味著其交易行為的合法性,亦不能當然否定其可能利用掌握的信息優(yōu)勢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對黃某的上述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于持倉優(yōu)勢。本案中,2019年10月9日,纖維板1910合約共有104手多頭頭寸,其中某某貿易和某某裝飾期貨賬戶合計持有102手,黃某等人具有持倉優(yōu)勢。黃某在詢問筆錄中認可其在1910合約上能夠實現(xiàn)“逼空”盈利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在較低的價格上拿到了足夠超過可供交割倉單數(shù)量的多單”。黃某主張其持倉優(yōu)勢是市場自然形成的,不影響關于其具備持倉優(yōu)勢足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認定。
再次,關于操縱情況。黃某在與他人的聊天記錄中多次表示要把“價格做上去”,并表示在占據(jù)絕對持倉優(yōu)勢的情況下,目標結算價“做到110附近”。同時,黃某在詢問筆錄中認可其利用自身掌握江蘇庫纖維板倉單數(shù)量的優(yōu)勢,與徐某、蔣某通過電話溝通決定做多纖維板1910合約。蔣某則在其詢問筆錄中表示其認可其在交易纖維板合約中確實和黃某、徐某都有溝通,在交易過程中與黃某是合伙交易的關系,且蔣某在詢問中認可將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遠遠少于空頭持倉量作為其交易決策的重要因素,而此信息來源于黃某。
最后,關于影響價格。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1日,賬戶組的買入持倉在纖維板1910合約的持倉占比從53.91%升至100%,合約結算價從62.5元/手上漲至111.85元/手,漲幅為78.96%。2019年10月14日,纖維板1910合約與纖維板1911合約結算價偏離度為40.01%,與現(xiàn)貨價格最高偏離為45.26%。
綜上,黃某、蔣某、徐某的案涉交易行為客觀上影響期貨市場交易價格,具有明顯的操縱意圖,據(jù)此能夠認定本案客觀上存在操縱期貨市場的違法行為。證監(jiān)會依據(jù)《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沒收黃某、蔣某違法所得1,516,934元,對黃某處以1,516,934元罰款,并無不當。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說法

信息型操縱作為市場操縱行為的一種,法院在認定是否構成信息優(yōu)勢方面,一般可以從以下兩個核心要素把握:
一、所涉信息足以影響期貨交易
涉及操縱期貨市場的信息應當是有關期貨交易的信息,而且這種信息會直接影響到期貨交易的價格、成交量等因素,而非泛泛一般的宏觀信息。案涉及的信息是相關合約的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其“足以影響期貨交易”的內在邏輯主要在于:
第一,根據(jù)期貨交易規(guī)則,當期貨合約接近交割日時,交易者為了避免實物交割,往往會在合約到期前通過實施與持倉方向相反的對沖買賣來平倉了結,否則就會進入交割環(huán)節(jié)。商品期貨一般采取實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貨則一般采取現(xiàn)金交割),即買入持倉者通過期貨公司、交易所將貨款交給賣方,賣出持倉者則將注冊倉單交給買方。此時,因為空方在交割日必須提供注冊倉單用于向多方交貨,否則就要屬于違約必須交納違約金。
第二,根據(jù)上述期貨交易規(guī)則,實物交割并不是直接進行實物商品的交收,而是交收代表商品所有權的標準倉單。標準倉單是指交割倉庫開具并經期貨交易所認定的標準化提貨憑證。標準倉單經交易所注冊后生效,可用于交割、轉讓、提貨、質押等。眾所周知,不同質量的商品交易價格不同。為了確保不因商品質量影響交易價格,期貨合約都是期貨交易場所統(tǒng)一制定的、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shù)量標的物的標準化合約。為了保證注冊倉單所代表的標的物質量符合期貨交易所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在從現(xiàn)貨市場上的商品轉化為標準倉單的過程中,必須包含質量檢驗的環(huán)節(jié)。不同的交易品種因為檢測項目、檢測方法的不同,檢測所需要的時間也不盡一致。就本案涉及的纖維板而言,根據(jù)相關檢測機構工作人員陳述,纖維板檢測周期一般為19至20天,也就是說,貨主必須至少在交割日提前19天提出入庫預報并申請檢測,才有可能在交割日前形成注冊倉單用于交割。如果入庫預報并申請檢測的時間晚于上述時限,則因檢測環(huán)節(jié)無法完成,則標準倉單就無法在交割日期前注冊并用于交割。在此情況下,入庫預報數(shù)量與檢測時限相結合,便構成了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這一可以對期貨交易產生影響的重要信息。
第三,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會對期貨交易產生直接影響。具體而言,如果多方投資者在交割日持有的注冊倉單的數(shù)量可以滿足其實物交割需求,多方可以選擇實物交割方式來履行合約,不一定要通過反向操作的方式對沖倉位。如果多方投資者持有的注冊倉單不足且交割日前無法增加,那么只能通過反向操作來對沖倉位以避免實物交割,從而推高期貨交易價格。空方在交割日來臨之際手中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不足,這就給多方向空方“逼倉”創(chuàng)造了條件,極易扭曲交易價格。因此,交割日前可能形成的注冊倉單數(shù)量就是一個重要的非公開市場信息,足以對期貨交易價格(特別是臨近交割日的期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二、所涉信息具有非公開性
構成信息優(yōu)勢的信息具有非公開性,并非所有投資者想要獲取都可以獲取到,其非公開性決定了無法作為一般投資者交易決策的依據(jù)。如前所述,入庫預報數(shù)量與檢測時限相結合,便構成了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這一可以對期貨交易產生影響的非公開信息。其中,入庫預報是典型的非公開信息,雖然期貨交易所每天都會公布可用于交割的注冊倉單數(shù)量,但是卻不公布入庫預報信息,因為入庫預報數(shù)量并不等于能夠形成注冊倉單的數(shù)量,一般僅由交割庫掌握。因此,普通投資者雖然知道當天的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卻無法預計今后可以形成的注冊倉單數(shù)量。另外,檢驗時間的存在,使現(xiàn)貨商品和期貨注冊倉單的轉換產生時間差。這個檢測時間相對固定,但卻非一般投資者所能知曉,只有從事該項期貨品種交割市場主體或者服務機構人員才有可能接觸到。
但是,需要說明的是,不同投資者產生信息優(yōu)勢地位的原因不盡一致,但職業(yè)身份往往是一個很重要的優(yōu)勢來源。
以本案黃某為例,其是涉案交易品種纖維板指定交割倉庫(且該倉庫常年占到纖維板實物交割量的90%)的期貨專員,專門負責期貨交割的倉單入庫、檢測、注冊等工作,因此相較于普通投資者,其具有掌握入庫預報數(shù)量及質量檢驗進度的便利,具備了獲得上述非公開信息的條件,故其知曉可交割倉單數(shù)量構成了信息優(yōu)勢。此外,黃某在實施操縱期貨市場過程中,進一步了解了天津某某配送有限公司(另一個交割倉庫)的纖維板交割預報數(shù)量,使其所具有的信息優(yōu)勢進一步增強。
來源:北京金融法院
責編:張適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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