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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信托法律:如何保障您的海外財富安全?
雖然我國涉外信托的業務模式逐漸受到了金融市場的青睞,但是與之相配套的法律尚不完善。《信托法》雖對信托行業進行規制,但其中并沒有包含對于涉外信托條款的規定。
2011年,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該條成為我國當前涉外信托可適用的僅有的法律規定。涉外信托作為財富管理、傳承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法律關系中必不可少地加入涉外因素,第十七條在具體適用中仍存有一定局限性,實務中尚存困惑。

李邁律師:跨境信托糾紛如何應對?
跨境信托糾紛的應對策略?
1、涉外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要求第三方調解,或者申請提交國際仲裁機構裁決,或者通過訴訟解決;
2、與國內發生的純合同糾紛訴訟相比,涉外合同由于其跨境特點,可以選擇在國內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國外法院起訴。
當事人必須慎重考慮決定。無論仲裁和訴訟在哪里,都可能涉及法律適用。涉外合同糾紛的法律適用比較復雜。

李邁律師:跨境信托糾紛如何應對?
首先,關于合同糾紛適用的實體法法律,第一順序為意思自治優先。為了避免出現合同糾紛后適用實體法律的不確定性,建議合同簽訂主體在簽訂涉外合同時盡量選擇熟悉的中國的法律,即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涉及合同糾紛時,雙方同意選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其次,關于合同糾紛的爭議解決方式,在涉外合同中,合同當事人通常被建議選擇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而非訴訟方式。原因在于合同糾紛最終的解決很可能需要涉及法院的執行,而各個國家之間法院判決書的承認和執行受到諸多限制,一份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在其他國家得到承認和執行都比較困難。
但是通過仲裁方式獲得的一份已生效的仲裁裁決書,往往比法院的判決書更能得到不同國家法院的承認和執行。中國作為公約的成員國之一,和世界上其他160余個成員國之間互相承認和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若需要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糾紛,前提在于存在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
另外,在一份涉外的合同中,如果同時約定了訴訟和仲裁的糾紛解決方式(或訴或裁),相應的約定仲裁部分并不必然無效。按照包括中國在內的大陸法系國家,合同中若涉及或訴或裁條款,一般認為訴訟條款有效,而仲裁條款無效,最終可能將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李邁律師:跨境信托糾紛如何應對?
總而言之,在我國涉外信托交易市場規模越來越龐大的當下,需不斷完善涉外信托法律適用規則,從而進一步推動我國涉外信托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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