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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稱男子隱瞞罪行與她結婚后被抓判刑,希望撤銷婚姻遇困境
云南昆明嵩明縣女子趙小小(化名)多年來一直在為撤銷婚姻奔波。她說,結婚不到半年,來自貴州盤州的丈夫朱某平被抓,她才得知其有另一個名字盧某金,且多年前曾經故意傷害他人致死。
盧某金被判刑六年。趙小小后來從盧某金老家派出所得知,盧某金用于結婚的身份朱某平系雙重戶口中的一個,已經刪除。趙小小認為男方隱瞞實情,自己受到了欺騙,她曾起訴離婚。2021年,貴州盤州市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趙小小未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駁回了離婚請求。
趙小小認為,男方隱瞞曾有犯罪行為,有雙重身份,婚姻登記應該撤銷。2023年7月,趙小小重新委托律師,向結婚時注冊地的云南昆明嵩明縣檢察院申請了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請求該院向嵩明縣民政局作出撤銷趙小小與朱某平的結婚登記的檢察建議。
2024年1月23日晚,趙小小的代理律師、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張金律師告訴澎湃新聞,目前尚未收到有關部門的書面答復。但嵩明縣檢察院曾召開會議,口頭告知“云南省民政廳認為不可撤銷婚姻登記”。對此,她向民政部發送了一份詢問函,民政部已受理,尚未答復。
張金表示,他們將繼續與當地民政局、檢察院溝通,幫助趙小小撤銷婚姻登記。

盤州公安出具證明,朱某平系雙重戶口中的一個,與盧某金系同一人。 本文圖均為 受訪者 供圖
婚后不久丈夫被判刑,女子稱被欺騙
趙小小是家中的大女兒,有一個妹妹。她告訴澎湃新聞,按照當地的習俗,家里兩個女兒,身為老大的她要招上門女婿。2011年,她24歲,父親的工友介紹了貴州盤縣(現為盤州市)人朱某平,稱他是一名包工頭,勤勞能吃苦,有一個弟弟、三個妹妹,家庭條件一般,可以做上門女婿。在父母的勸說下,他們相識一個月多后結婚了。
2024年1月17日,趙小小回憶,雙方初次見面時,她對朱某平并無好感。見面后的一個月里,朱某平頻繁上門拜見她的父母,還買了一些東西,“主動討好我爸媽”。他們之間也只是偶爾聊一聊。那時,她的媽媽曾哭著對她說,朱某平為人挺不錯的,她也到了該結婚的年齡。在這種情況下,她才決定結婚。
領證前,兩人先舉辦了酒席,朱某平父母及親戚也都來到趙小小家里。2011年7月18日,趙小小與朱某平在嵩明縣民政局登記結婚。趙小小提到,登記時,她注意到朱某平登記的年齡是“1974年3月6日”,大她13歲,而相親時他說是大5歲。對此,朱某平當時解釋稱為讀書將年齡寫大了,她也沒多想,相信了對方。
不久,趙小小懷孕。她說,2011年8月份,為了孩子的準生證,朱某平回盤縣老家辦理“此前無生育無婚姻”的證明,之后半個月沒有任何消息,直到她主動聯系他,他才回來。她質疑朱某平是不是在老家有對象,雙方吵架了。次日,朱某平稱他要去云南昆明務工。此時,他們結婚才一個多月。
趙小小說,隨后,朱某平失聯了。“人就跟消失了一樣。”他的父母也不知道他的去向。直到2011年12月底,朱某平父親打電話通知她:“朱某平出事被抓,馬上要開庭了。”
趙小小說,2012年1月5日開庭當天,她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一名犯罪嫌疑人。“我真的太震驚了。”當她聽到審判長念到“盧某金”三個字,眼前突然一黑。這時她才得知與自己結婚的“朱某平”實際叫盧某金,是身負命案的逃犯。
盧某金的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盧某金生于1975年,初中文化。2011年10月21日被逮捕;同年12月19日,盤縣檢察院指控盧某金犯故意傷害罪提起公訴。盤縣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10月1日,盧某金在出租房內因關電燈一事與錢某發生爭吵,持木棒將錢某打傷致死。案發后,盧某金親屬支付了錢某親屬經濟損失2000元。庭審中,經法庭調解,盧某金父親代替賠償5萬元,并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最終,盤縣法院認為,盧某金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其1992年犯罪,依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應適用行為時的法律,即1979年《刑法》,盧某金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且自愿認罪以及其親屬主動賠償經濟損失,依法給予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刑期到2017年10月20日止。

盧某金犯故意傷害罪的部分刑事判決書
起訴離婚被駁,希望撤銷婚姻
“為什么我嫁了個人,突然之間名字就變了,為什么他變成了殺人犯?”認為被欺騙的趙小小難以接受,事發后,她一直奔波于盤州市公安局等有關部門,想弄清盧某金為什么有兩個戶籍,但多年無果。
2021年7月13日,貴州省盤州市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出具的一份證明顯示:轄區內居民朱某平系重戶口,于 2014年3月11日多報刪除,該人另一個戶籍信息姓名為盧某金,朱某平和盧某金系同一人。
這一份證明并沒有解決趙小小心中的疑慮。
“我確實也折騰累了。”趙小小提到,2018年1月17日,盧某金刑滿后,她曾與盧某金簽署了離婚協議書及雙方責任書,兩人約定到民政局離婚,但因盧某金未帶身份證等材料,導致未能順利辦理離婚。她稱,這是盧某金被判刑后他們第一次見面。之后,她便再也聯系不上盧某金。兩人的孩子從出生至今,也都是由她獨自撫養。
后來,在律師的建議下,趙小小起訴離婚,于2021年7月向貴州省盤州市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趙小小認為,盧某金在婚前隱瞞了有兩個戶籍信息及曾有犯罪行為的事實,且在她懷孕期間被逮捕,隨后服刑。在刑滿釋放后,兩人也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她和盧某金的夫妻感情早已徹底破裂、夫妻關系早已名存實亡。
她在起訴書中提到,雙方在婚前認識時間較短、了解不夠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簽離婚協議書后,被告盧某金用于辦理結婚證的戶籍信息已被注銷,導致原告不能登記離婚。
趙小小告訴澎湃新聞,她當年提出了五點訴訟請求:一是請求法院判決她與盧某金(又名朱某平)離婚;二是判決孩子歸她撫養,盧某金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直至孩子能獨立生活;三是盧某金支付雙方共同生育的孩子2012年3月21日起至2021 年7月19 日止撫養費的一半,合計80000元;四是盧某金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五是此案訴訟費用由盧某金承擔。
此次訴訟,被告盧某金未出庭答辯,趙小小的上述請求均被法院駁回。
2021年8月17日,貴州省盤州市法院對“趙小小與盧某金離婚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判決書,其中確認盧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盤州市法院認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律規定準予離婚的條件。但因原告趙小小的主張除了自己陳述外,未提供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予以證實。其提供的刑事判決書、《離婚協議書》無其他證據印證,證明不了夫妻感情確認破裂的事實。原告稱在盧某金服刑期間及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后都主張過離婚,但因當時無法提供盧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的證據無法辦理離婚,且雙方在簽《離婚協議》后分居,但該陳述除了原告自己陳述外,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兩年后,趙小小重新委托律師,繼續走司法途徑。
趙小小的代理律師,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張金律師1月23日晚告訴澎湃新聞,2023年7月,他們搜集了類似案例以及相關材料,希望通過行政機關撤銷婚姻登記來達到實際離婚的目的,于是向結婚時注冊地的云南昆明嵩明縣檢察院申請了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請求該院向嵩明縣民政局作出撤銷趙小小與朱某平的結婚登記的檢察建議。
張金稱,2023年8月17日,嵩明縣檢察院召開會議,討論了趙小小案件情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文件。最終會議傳達的意見是“云南省民政廳答復稱此案件不符合文件有關規定,不可撤銷婚姻登記”。
而張金認為,該案件中,盧某金使用虛假信息辦理了雙重戶口登記,再用所謂的合法戶口信息登記結婚,嵩明縣民政局應當作出撤銷婚姻登記的處理。
隨后,張金向民政部發送一份詢問函,目前民政部已受理,尚未答復。
張金認為趙小小的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關于妥善處理以冒名頂替或者弄虛作假的方式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指導意見》關于弄虛作假騙取結婚登記,民政局有權撤銷結婚登記的規定。
張金認為,該規定雖未明確規定雙重戶口的情形可撤銷結婚登記,只規定了以偽造、變造、冒用身份證件進行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情形,但本質上是為了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為了保障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節約行政成本和司法資源,且以虛假材料騙取合法戶籍登記的行為更為惡劣,當地的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應作出支持態度。
目前,趙小小及張金尚未收到嵩明縣檢察院及嵩明縣民政局作出的書面答復。

朱某平和趙小小的結婚登記照
曾有潛逃犯用假身份結婚,法院建議后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
澎湃新聞檢索發現,曾有潛逃犯冒名結婚,法院發出司法建議后,民政局予以采納,并作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
據媒體報道,浙江溫嶺的朱女士與“王某”于2011年2月在溫嶺市民政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雙方相處9年后,2020年6月,遼寧省公安局民警前往浙江杭州余杭區“王某”家中將其抓獲。次年,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此時,朱女士才知道她的丈夫“王某”身份年齡都是假的,原名叫“李某”,是一名潛逃犯。原來在2003年1月,李某與他人采用挾持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使他人死亡后潛逃。潛逃期間,李某辦理了身份信息為“王某”的虛假身份證件,重新生活。
2023年1月,朱女士向溫嶺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與“王某”的婚姻登記。法院在審閱材料、調查核實了解案件情況后,溫嶺法院向市民政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案涉婚姻登記及時予以糾正。民政局予以采納,并作出撤銷婚姻登記的決定。
溫嶺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孫建宏表示:冒名婚姻,不僅擾亂婚姻登記工作,還會傷害受欺騙一方的感情,影響其后續生活。人民法院通過司法建議促該冒名婚姻登記予以撤銷,及時有效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當前,趙小小為何離婚難?
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高明月稱,從一審民事判決書來看,這是一起典型的離婚案件:女方起訴離婚后,因男方缺席,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婚。一般來講,在女方第二次起訴離婚時,若有證據支持,法院將會判決離婚。但本案中存在一種特殊性,男方有過刑事犯罪并隱瞞,且存在錯誤身份。他認為,基于前述因素,法院不應機械式地進行駁回。
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張荊告訴澎湃新聞,在司法實踐中,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被駁回的案件比比皆是。在本案中,男方的行為影響了雙方之間的信任。但在現行的法律規定中,此情況不屬于可以撤銷或者確認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慶幸的是,在趙小小的案件中,法院一審認定了盧某金和朱某平系同一人。若無法確認的話,因一個不存在的人,趙小小還會面臨一個無處起訴的情況。
張荊認為,女方趙小小提起訴訟,法官應該考慮該婚姻的特殊情形,不應該當做一個普通離婚案件,簡單地駁回。
張荊提到,對于當事人隱瞞犯罪行為,當前沒有法律明文規定屬于判離的情形。
張荊認為,趙小小第一次提起離婚訴訟應該將重點放在“身份主體錯誤”。她解釋,男方擁有另一份戶籍信息,但普通老百姓對此無法判斷。這可以認為是當地戶籍單位與男方共同虛構一個假身份。男方利用假身份與女方進行婚姻登記,而女方是基于“無犯罪前科”才結婚,她與虛假身份的人不可能建立真實的感情。“本案中,有男方被判罪服刑的事實,女方可以將此作為證據以證明對象錯誤,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張荊說,目前,趙小小可以提起第二次離婚訴訟。
1月23日晚,趙小小的代理律師張金表示,他們將繼續跟當地民政局、檢察院溝通。
【相關法條】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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