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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污名化之下的律師要怎么辦?
據報道,浙江一名女律師在民事案件庭審代理活動結束后,遭對方當事人襲擊,造成頭部多處骨折,幸無生命危險。同為律師,我的一位同事感慨,律師可真是高危職業,代理刑事案件可能會有第306條等著你,代理民事案件沒準兒會被對方襲擊,代理行政案件自己的當事人不滿意——因為你總是輸,做企業法律顧問也得小心成了共犯——萬一哪家企業是涉黑涉惡組織呢?
吐槽歸吐槽,很多行業都有職業風險,同為專業人士的醫生被患者傷害的新聞也時常見諸報端,但這還是小概率事件。不過,看到此事的高贊評論—— “本案事實如何我不清楚,但是律師大部分都不是好人”,讓我大吃一驚。這評論貌似克制,但傷害性很大,卻得到如此多的點贊支持。這說明,有不少人認同這種群體的污名和誅心之論:你受害也是自找的,因為你是律師。律師不都是給錢辦事么?你自己干了什么,你心里沒點數么?
互聯網時代的“污名化”很常見了,曾經的中性詞或者褒義詞被消極的、貶義的內容取代,比如公知、專家、教授、女權、圣人等,一開始是群體的狂歡和權威的消解,慢慢就變成對某些身份和職業的攻擊與惡意。律師,也要被污名化了嗎?
在西方文化中,“污名”一詞源于古希臘,是指在人體的某個部位刻上一個符號用來表示此人在道德或者行為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我國古代的墨刑、刺字也都有對犯罪悖德之人進行識別的目的。
現代意義上的“污名化”是美國著名社會學家戈夫曼提出的,他研究發現,一旦某些群體擁有了“受損的身份”,這種身份會使得該群體的整體社會價值降低、社會信譽下降,進而逐步被社會所排斥、拋棄。小說《被涂污的鳥》里描述了這樣一種殘忍的娛樂,農夫們逮住一只只鳥兒,把它們的羽毛涂成彩色,然后放了它們,讓它們返回鳥群中。可其他鳥兒視其為威脅,紛紛攻擊和撕扯它們,直到把這些棄兒活活殺死。
人類可不見得比這些鳥兒高明多少。污名化可以通過標簽使得一個本來的善良形象在公眾心目中被扭曲和簡化,這種簡化的認知又反過來加強標簽效應,形成一個負面的循環。你看現在還有誰自稱“公知”呢?有個著名的段子:你才公知呢,你全家都是公知!而很多人被問到是否支持“女權主義”的時候,也是極力否認。可見,這些詞語和身份本身就被默認為帶著不祥之兆了。
如果公眾也對律師職業形成負面情感,短期內可能僅僅是網絡罵戰,長遠就會導致律師在社交、發展等方面受到排斥或歧視,畢竟律師只是少數,律師也不是剛需。在污名之下,也可能會有一些律師在面對公眾質疑和壓力時產生自我懷疑,甚至可能放棄職業操守——不是說律師沒好人嗎?那我還真的不能讓你們失望呢……
最讓人難過的一點是,律師本身就是法治社會的重要一環,律師形象的崩壞就意味著法治基礎可能開始動搖。中國政法大學的老校長江平先生一直在為律師事業吶喊,“作為律師,苦樂是你個人的感覺,善惡是你的社會形象,成敗是你個人的事業,而律師職業的興衰關系國家的命運。”常常有學生問我,為什么律師格外重要呢?為什么還能和國家命運聯系在一起呢?
有這樣一個問題,人類從誕生那一天起到今天以至未來無窮遠,究竟在追求著什么?如果答案有一個最大公約數的話,那可能就是有尊嚴地活著。而阻礙我們活得更有尊嚴的,是那些對我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剝奪。我們尋找得救之道,那就是法治。總要有人幫助我們捍衛權利,那就是律師。作為法治的守護者,這個職業站在第一線代表普通人,挑戰那些不合法的個人行為、企業行為或政府行為,從而確保權利被保障,而權力在法治的框架內運行。
有人說,你們法學院這些大道理說得好聽,其實律師完全不是這樣的。如同那個評論所言,“律師大多不是好人”——律師的形象不招人待見。在中國歷史上,律師被稱為“訟棍”,他們的形象是貪婪、冷酷、奸詐,善于搬弄是非,顛倒黑白,捏詞辯飾,漁人之利。歷朝統治者經常施加給他們的罪名,諸如教唆興訟、包攬詞訟、操弄刀筆、串通衙門、詐騙詐財等等。
到了當下,律師被賦予了建設法治社會的重要意義。在這個群體中,確實難免有業務水平不佳或者道德滑坡或者干脆與壞人同流合污的現象,但都是極少數,該處罰的也都處罰了,不至于引發圍觀群眾的集體冷嘲熱諷。真正引發污名的,可能是律師職業倫理一再面臨網絡世界的集體拷問:你忠于正義還是忠于你卑鄙的當事人?你是不是用你的專業知識坑害好人了?
這恰恰是律師最被非難的地方。在很多人看來,律師口口聲聲捍衛這個權利那個自由,不過是客戶花錢買的服務。或者說,律師的日常服務,便是出售一種名為“免責”的商品:讓客戶放心,交易合法、行為安全,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作為律師也必須有這樣的文武藝:為了尋求對客戶最有利的法律解釋或審判結果,必然要盡最大努力利用法條的模糊性和自由裁量范圍。律師的執業活動,便是由一連串的騰挪空間決定的,而最后的結果,正義了嗎?這與本案律師的執業沒有關系。
從上帝視角,如果正義實現,說明律師捍衛了法治;如果沒有實現正義,被告人真是兇手,律師卻幫他勝訴獲釋,這從法治的長遠利益來看,也還是值得。因為人類的理性有限,而法治是目前人類選擇可以依賴的理性,不得不容忍在有限理性之下個案的失敗。
這真讓人氣餒啊,就像“從長遠來看,人總是要死的”,那么按照律師職業倫理的邏輯——我只要忠于法律和當事人——就是沒有錯的,因為“從長遠來看,正義總是會實現的”。但問題是,個案中的正義呢?那些具體的對方當事人不值得搭救嗎?他們的利益和遭遇就這樣被法治犧牲掉了么?如果律師執業遠離道德善惡,法治又怎樣爭取公眾的信賴與支持?
假如律師的污名化是因此而起,我覺得這是值得回應的。阻止這個網絡社會的狂歡是徒勞的,我們得從職業倫理和道德角度對此進行反思。公眾也許需要律師做得更多:律師需要解釋法律,不僅要在庭上完成,也要在庭外向公眾進行;律師要去幫助完善法律,不僅要尋找法律的漏洞“靠這個掙錢”,也要及時向立法和司法部門提出建議,補充法律漏洞。律師不能把自己看成技術學校畢業的技工,靠技術吃飯,因為這技術真不是新東方學炒菜或者藍翔學挖掘那么純粹,它附加著更重要的價值。
作為法律人,刑法學者研究的是罪與罰,卻向往善的力量。而律師同樣如此,假如你知道正義總有殘缺,在面對理性不能達到的個案真相時,就能夠多一點悲憫、多一點體諒、多一點赤子之心。就像醫生那樣,有時治愈,常常幫助,總是安慰。
回到污名化的問題,我們因此就不做律師了嗎?我的同事金律師說,“一個認真負責的律師選擇退出,無非是把律師這個事情讓給更差的人”。正義的事業確實很難,為自由開路者可能還要困頓于荊棘,所以干脆放棄努力,尊重他人命運?這個說法聽上去云淡風輕,其實是在一種賭氣:那些人不行,他們配不上正義。但是沒有人是一座孤島,我們都是彼此的一部分。他人的命運就是我們的命運。
所以,污名之下,與其煩惱,不如日拱一卒。專家、教授遇到公共事務依然應當發聲,女生捍衛自己利益的時候何懼被指“女權主義”,倡導道德的人怕什么“圣人”的嘲諷,律師還是該干嗎就干嗎吧。法治本來就是一條繞遠的路,一條更難的路,所謂污名,不過是尋常的考驗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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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碧,系“澎湃”特約撰稿人。法治中國,不在宏大的敘事,而在細節的雕琢。在“法治的細節”中,讓我們超越結果而明晰法治的脈絡。本專欄由法律法學界專業人士為您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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