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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后離婚,還能要回彩禮嗎?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并一直延續至今,自古以來,彩禮的給付就是男方對女方的一種態度。然而近年來的“天價彩禮”現象讓不少結婚男女望而卻步,最終有情人不能“成眷屬”。而即便是給付了彩禮,也因此而負債累累。

杜某與陳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一年后登記結婚。結婚時兩人未舉行婚禮,結婚后也并未有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結婚后一年,雙方認為婚后生活與兩人的預期不一致,于是兩人決定離婚。
在協商時,杜某提出要求陳某返還彩禮十萬元,但陳某對于這個數額不予認可。陳某稱,婚前杜某只給了她36800元彩禮,買了價值20200元的三金一套。杜某稱,其余多的部分是見面禮、節禮、改口費等。
那么結婚一年再離婚彩禮還需要返還嗎?需要返還多少?

《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人都不能把婚姻當作買賣,當成斂財的方式,彩禮必須根據家庭實際情況,以自愿為原則進行給付。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中也明確規定了彩禮返還的情形:(1)未辦理結婚登記;(2)雖辦理結婚登記,但并未有共同生活;(3)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

在杜某羅列的返還財產項目中,見面禮、節禮等應當認定為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于自愿給付的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不應認定為彩禮,故最終陳某需要返還彩禮36800元以及三金,其余的不用返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經結婚一年,并且實際共同居住生活三個月以上,離婚時很難要回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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