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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達的契約制和成文法,為何說這是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巔峰?
被大眾認為“積貧積弱”的宋朝,卻在治理體系、司法制度等多方面閃現出現代文明的光輝。除了講求分權制衡的“共治天下”、高度發達的契約制度,更有繁密的成文法(包括民商法)、先進的立法程序、專業的司法考試以及縝密的司法程序。宋朝司法制度可謂中國傳統司法制度的巔峰,但民間流傳的大量包公判案故事,卻讓大眾對宋代法律制度產生誤解。宋代出現了哪些極具現代性的制度?宋代人究竟如何審訊判案?宋朝拆遷,每戶能補償多少錢?澎湃問吧邀請宋史研究者吳鉤一起聊聊宋朝政治制度及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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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人怎么離婚
@默博博:在宋代如果想離婚的話,需要跟什么部門申請?離婚后的財產怎么分配?會跟現在這樣一人一半嗎?
吳鉤: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要申明:古代包括宋代是一個男權社會,男女的法律權利并不平等。這一點不可諱言。下面正式回答問題:
宋代的離婚方式大致可以分為三種:1、休妻。2、和離。3、妻子主動要求離婚。
休妻是丈夫單方面要求離婚,按傳統禮法,妻子若“無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盜竊、妒忌、惡疾”,丈夫便可以無條件休掉她,這叫做“七出”。休妻的過程并不用向官府申請,出具休書就可完成離婚。不過,如果妻子沒有犯“七出”,傳統社會是不允許丈夫休妻的,無故出妻,會受到刑事處罰。
在“七出”的休妻方式之外,唐宋時期的法律還承認一種夫妻協商式的離婚,叫做“和離”,夫妻若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私下協議離婚,政府不需要介入。
除了承認“和離”的法律,宋朝還立法賦予女性在一定條件下主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權利,這類前朝未有的新立法值得我們注意:
1)丈夫若外出三年不歸家,妻子可以向官府申請解除婚姻。
2)丈夫若帶著財產離家出走,導致妻子生活無法自給,妻子可單方面解除婚姻,自由改嫁。
3)丈夫將妻子雇給他人為奴婢,妻子可提出離婚。
4)丈夫如果強迫妻子為娼,妻子可以離婚。
5)妻子如果被丈夫的同居親屬強奸,即使強奸未遂,妻子也有權要求離婚。
6)丈夫犯罪,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妻子若提出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宋代,不管是哪種方式離婚,離異后妻子可以帶走她的個人財產——主要是她當初帶來的奩產,即嫁妝。至于宋代女性離婚后能不能分割一半的財產呢?當時的法律沒有這個規定,不過有這方面的案例。洪邁《夷堅志》記述了一個故事: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面包了個二奶,嫌棄結發妻子。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準離,并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澎湃網友kkUYK:沸沸揚揚的李清照離婚官司,到底是怎么打贏的?她當時這么做不會引來社會非議嗎?
吳鉤:宋代有一條法律:“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愿離者聽。”丈夫犯罪,被判“移鄉編管”之刑(即強制移送他鄉服役),妻子若提出離婚,將得到法律的支持。也就是說,根據這一立法,妻子在丈夫犯罪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提出離婚并獲得法官的支持,而不管丈夫是否同意。李清照就是利用這條法律成功與張汝舟離婚的。我在《大宋之法》(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中講過這個故事:
李清照與第一任丈夫趙明誠情投意合、志同道合,可惜造化弄人,靖康事變后,趙李二人輾轉南下,過著顛沛流離的生活,建炎三年(1129),趙明誠病逝于建康,李清照孤苦無依,只好于紹興二年(1132)再嫁張汝舟。誰知張汝舟娶李清照,只是覬覦她隨身攜帶的珍貴收藏品,當婚后發現妻子并無多少財產時,竟然對李清照大打出手。看透了第二任丈夫真面目的李清照,決定擺脫這段失敗的婚姻,離開張汝舟,保全第一任丈夫趙明誠留給她的遺產。
為了跟張汝舟離婚,李清照用了一個很絕的絕招:向官府揭發張汝舟掩蓋多年的犯罪事實:張汝舟偽造履歷、騙取功名。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原來,宋朝的科舉考試有一項政策:屢考不中的舉子,如果應考的次數達到若干次,可以得到朝廷的照顧,賜予進士出身。張汝舟考不中進士,又想撈到一官半職,只好在履歷上造假,謊報應試次數,騙得進士功名。這個秘密外人不知情,但李清照這個枕邊人是知道的。
結果,張汝舟被開除公職,押送到柳州服役。根據宋朝的法律,“已成婚而移鄉編管,其妻愿離者聽”,即丈夫在外地服刑,妻子可以單方面要求離婚,李清照終于如愿以償地與張汝舟離了婚。
如果讓我來評價李清照訴張汝舟一案,我會說:張汝舟確實是一個渣男,離婚是正當的;但妻子告官揭發丈夫陰私,絕不值得稱道與鼓勵——這也是古人為什么要將“親親相隱”入法的初衷。李清照離婚引起當時士人的爭議,原因也在這里。
真實的宋代司法
@橙子靚靚:包拯究竟有沒有傳說中那么厲害?據說“貍貓換太子”來源于宋仁宗認母事件,這個案子是真的嗎?
吳鉤:歷史上的包拯并不以斷案著稱,而是以敢言聞名于世。“貍貓換太子”當然是文人虛構的。其故事框架與人物設定,在元雜劇《抱妝盒》中都已經形成,只不過“剝皮貍貓”的具體情節還未出現,也沒有包拯什么事。劇本的核心情節是寇承御與陳琳拯救小太子,靈魂人物也是寇承御。
《抱妝盒》雖以宋朝為歷史背景,卻不是取材于宋史,而是仿寫自另一部元朝雜劇、紀君祥創作的《趙氏孤兒》。不管是拯救嬰兒的基本情節,還是將嬰兒藏于盒匣的細節,《抱妝盒》與《趙氏孤兒》都是高度相似的。更有意思的是,《趙氏孤兒》的主題是“存趙”,《抱妝盒》的主題是“救宋”,合起來即是“存趙救宋”。元朝無名氏編撰出一部《抱妝盒》,也許是在隱諱地表達宋朝遺民的“存趙救宋”夢想。
經由元雜劇《抱妝盒》的演繹,宋仁宗與劉太后的故事開始在民間流傳,慢慢成為戲曲藝人最喜愛的題材之一。
@云走過的音樂:宋朝拆遷主要為了什么?具體怎么補償的?
吳鉤:宋朝也有拆遷,拆遷主要是為了擴建城池、道路等公共設施。具體補償可以參考元豐六年閏六月的一次拆遷,這次拆遷留下了政府補償標準的記載。
當時開封府搞了一次大規模的市容市貌整頓,按照規劃,城墻內側三十步范圍內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遷,以便留出足夠的城市公共空間。負責拆遷工程的是開封府的推官祖無頗。祖推官統計了工程涉及的拆遷戶數目,并一戶一戶參驗地(房)契,再根據當時開封府的房地產價格,計算出被拆遷物業的估值,總共有“百姓屋地百三十家,計值二萬二千六百緡”。此外,尚有一部分寺觀、官屋也要拆遷,由“京城所”擇地重建。
130家拆遷戶,共補償22600貫錢。算下來,平均每戶可獲得政府補償170多貫錢。朝廷批準了這個拆遷補償標準,由戶部撥款支付。
那么每戶170多貫錢的補償到底是高是低呢?這需要參照當時汴京的物價與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時,在汴京街邊擺個小攤做小買賣的社會底層人物,一天約有幾十至一百文錢左右的收入,170多貫錢大約是一個底層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從物價的角度來看,北宋開封的房價,繁華地段絕對是“寸土寸金”,170多貫錢肯定買不了一間像樣點的房子。不過,這次拆遷的房屋都在城墻附近,屬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價毫無疑問要遠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開封府下轄的中牟縣,100貫錢就可以購買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應該說,每戶170多貫錢的補償是參照時價計算出來的,雖然不高,但還算在合理區間。

@艾米麗可樂:宋朝有沒有五馬分尸之類的嚴酷刑罰?什么時候會使用?
吳鉤:宋代的法定刑為五刑:笞、杖、徒刑、流刑與死刑。沒有五馬分尸之類的刑罰。不過宋代偶爾會用到凌遲之刑。但凌遲畢竟不是中原王朝的法定刑,宋王朝只是偶爾用來對付窮兇極惡之輩,行刑方式也不是明清凌遲的“寸而磔之,必至體無余臠”,而是“先斷斫其支體,次絕其吭”,但這也已經非常殘忍了。
@澎湃網友iegcd:對于冤假錯案,官府會怎么避免呢?
吳鉤:宋代司法制度中為避免冤假錯案的舉措是比較多的,這里我只介紹“翻異別勘”的舉措。所謂“翻異別勘”,是指庭審程序結束之后,如果被告人喊冤翻供(相當于提出上訴),則重組法庭,重新庭審。換言之,“翻異”是啟動“別勘”的觸發機制。不翻異,則不需要別勘。
宋朝的“翻異別勘”一般有兩種形式:“未錄問,而罪人翻異,或其家屬稱冤者,聽移司別推;若已錄問而翻異稱冤者,仍馬遞申提刑司審察;若事不可委本州者,差官別推。”“錄問”是宋朝司法過程中一道必不可少的程序:庭審結束后,由一名跟庭審法官沒有親嫌關系的司法官員獨立詢問被告人,招供是否屬實,是否要喊冤?犯人若喊冤,則將案子移交本州另一個法院重新審理,這叫做“移司別推”。
犯人若稱供詞屬實,則親筆簽押,錄問程序至此完成,案子將進入下一個程序。但犯人在錄問之后也可以喊冤翻供,一旦喊冤,法院必須馬上申報上級法司——提刑司,由提刑司委派法官重新開始庭審,為避免復審受到原審所在地政府的影響,往往要借調其他州的法官組建法庭,這叫做“差官別推”。
有些案情重大、復雜的案子,在走完“差官別推”程序之后,被告人還會喊冤,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從鄰路的州府借調法官來復審了。有一段時間,宋政府考慮到鄰路州府可能難以擺脫原審地的影響,還要求從隔路差官別勘。宋人防范司法作弊之周詳,令人驚嘆。

《大宋之法》, 吳鉤 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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