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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平臺競爭激烈,知名主播違約跳槽,需承擔千萬違約金
【原創】文|汐溟 楊楊
主播藝人是直播平臺的重要經營資產,雖說主播與平臺是雙向選擇的關系,但是在網絡直播平臺競爭愈演愈烈的趨勢下,如若平臺主播們違約跳槽,則可能要支付動輒上千萬的違約金。
那么,主播跳槽違約責任如何認定?直播平臺損失如何計算?
我們就以下一案例展開分析。

案例:
傅某某系斗魚直播平臺的知名主播,與該平臺經紀公司(斗魚公司)簽署了為期2年的《解說合作協議》,約定由斗魚公司對網絡直播事宜進行獨家合作,并且約定了直播時長和其他合作細節。半年后,傅某某公開宣布跳槽至虎牙直播平臺,停止在斗魚平臺的直播,斗魚公司因此提起訴訟,訴請傅某某支付8000萬的違約金。

我們就以下三個問題進行分析:
一、 傅某某是否構成違約事實?
在本案的違約事實的認定這一問題上,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均認定了傅某某構成根本違約。
《解說合作協議》約定了傅某某在斗魚平臺上進行獨家解說,未經書面同意不得為其他平臺進行直播,但傅某某在協議未屆滿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就停止直播,并轉向其他平臺,其行為實為宣告其單方解除協議,構成根本違約。

盡管傅某某辯稱斗魚公司欠付薪酬、不分發虛擬禮物分成等理由,但是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反駁的觀點。且最關鍵的是斗魚平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直播行為為獨家授權,“不得單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與第三方簽訂任一合作事項類似的主播合約或在第三方平臺直播”“不得與第三方存在仍在履行期限內的類似主播協議”,前述條款明確約定了傅某某的合同義務,而傅某某在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前跳槽到虎牙平臺進行直播,已用自己的行為表示了單方解除協議(不在約定解除權和法定解除權的范圍內)。因此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一致認定傅某某構成根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二、 傅某某是否要承擔8000萬的違約金?
上述已認定傅某某構成根本違約,案涉《解說合作協議》也對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即“應至少支付違約金8000萬元“。但是傅某某是否真的應因自己的違約行為支付高達8000萬的違約金呢?

一審法院認為協議約定的違約金過高,酌情調減為1260萬。這里值得說明的是,斗魚公司并未就實際損失提供過多證據證明,一般情況下,即便對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也會依據守約方的實際損失酌定計算。而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直播行為作為新型網絡收益形式,其盈利模式不同于傳統公司,主播流失導致的經濟損失難以舉證證明。因此一審法院即依據傅某某此前獲得的基礎費用、禮物分成和額外費用的平均數額為標準作為損失計算基準,并考慮主播的影響力和其停播后對斗魚直播平臺的影響以及協議未履行期間,酌定調減違約金為1260萬元。而該違約金涵蓋了斗魚公司因傅某某違約產生的直接損失、預期可得利益損失,以及兼具了對傅某某違約行為的懲罰性。二審法院維持了該判決。

事實上,直播平臺公司的損失遠遠大于判決所支持的違約金數額,若是舉證方面再提供更強有力的損失證明,判決所支持的違約金將會更高。當然,因直播行為系近幾年來的新型盈利經營模式,對損失證據的搜集和證明仍需要新型技術的支持以及法律理論和實務的不斷探討。
三、 斗魚公司能否要求傅某某返回平臺繼續直播?
斗魚公司為傅某某提供了包裝、宣傳和培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也推動了傅某某成為了網絡知名主播,其跳槽到其他直播平臺,無疑將會帶走大量粉絲和流量流入競爭對手平臺。因此斗魚公司同時訴請傅某某返回斗魚平臺,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可行呢?

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傅某某已離開斗魚直播平臺,且已經與虎牙直播平臺簽署了新的合作協議,客觀上已無法履行與斗魚公司的合作協議。其次,主觀上,傅某某也無意留在斗魚直播平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即便斗魚公司強烈要求傅某某繼續履行合同,繼續直播業務,傅某某也可以選擇拒絕。綜上,法院未支持斗魚公司的這一請求。
結束語:
主播和直播平臺是一個相互共生的關系,很多的主播對于自己直播的平臺有糾紛或者不滿,在合約期內就會選擇跳槽,這種跳槽需要慎重考慮,因為一旦跳槽被老東家訴至法庭,可能會涉及高額違約金。
本文參考并改編自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終596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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