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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創新:如何規范財富積累機制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規范財富積累機制”,這既是完善分配制度、推進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高質量發展目標的重要內容。圍繞這一新的提法,學術界圍繞財富積累機制的本身內涵、規范理論和制度供給進行了針對性研究。
國內外學者們普遍認為,可以通過財稅、法律等基本制度在內的國家治理體系的重塑來推動財富的有序形成和流轉,并達到推進更有活力的社會秩序和更加均衡的福利國家的效果。
規范財富積累的結構層次:家庭財富、企業財富、社會財富、國家財富
規范財富積累機制,有必要了解“財富積累”是何種概念和涵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對“財富”一詞的詞條釋義為“具有價值的東西:自然~|物質~|精神~|創造~”(第118頁);對“積累”一詞的詞條釋義為“①動 (事物)逐漸聚集:~資金|~材料|~經驗。②名 國民收入中用在擴大再生產的部分”(第602頁)。
在政策面和法律面上理解“財富積累”,可以認為財富是建構于所有權基礎上的社會價值特別是物質價值,財富積累是指特定主體的財富在法律保障下的形成、保有和聚集過程,而規范財富積累機制則是指在所有權確認的基礎上進行的財富流轉、分配和管理的規則和制度。
規范財富積累機制,首先要理解財富的產生過程及其存在狀態。財富的產生,體現在勞動創造、要素收益、法定繼承和偶然獲利等多種形式中,并通過法律上的所有權方式進行確認,這種存在狀態的確認也即財富的歸屬。
其次,還需要理解財富歸屬和積累的結構層次,也即財富歸屬于何種主體、在這些主體之間如何流轉以及在此期間又如何進行了有效的積累。按照財富的產生機理和現行有效的產權制度,目前的財富主要集中在四類主體中:一是居民/家庭財富,二是企業財富,三是社會財富,四是國家財富。這四類財富類型構成了一個國家完整的財富結構序列,并藉此成為國家總財富的統計核算基礎。
具體而言,居民/家庭財富是指作為社會最小單位的財富存在形式,衡量居民收入水平,包括人民群眾生活品質獲得感、滿意度等,更多的也是從家庭的角度來進行統計,居民/家庭財富是財富制度最重要的判斷依據,是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企業財富是社會經營性組織在從事生產經營和物質交換過程中產生的財富,在法律形式上以企業財產和企業所有權為表現形式,是衡量生產力發展水平和一國經濟情況的重要評價標準。但總體上,企業財富在分配上多數會仍最終仍會被股東(法人股東后面多數仍為自然人股東)、員工等持有,而又潛在性地轉變為居民/家庭財富。
社會財富可以從多個層次上進行理解,比如全社會的財富,又比如可供分配的社會總財富等等。在前述分類中,社會財富更多地體現為公益性社會組織的財富,包括各種慈善組織、基于各種社會福利性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基金會等。這些財富與歸屬于家庭和企業的財富不同,其產生基礎多數是由于慈善捐贈等行為,少數則基于自身必要運營的保值增值。社會財富是一個國家總財富的有效補充,對國家在發展各項社會事業方面起到有力支撐作用。
狹義上的國家財富則是指國家財政,包括通過稅收收入、非稅收入和國有資產運營收入等,這些收入和財富歸屬于國家,是國家政權機關運行和國家各項事業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
規范財富積累的目標取向:穩定積累、公平積累、均衡積累、永續積累
四類財富與分配制度之間的關系在于:居民/家庭財富主要貫徹按勞動、要素分配等原則,企業財富主要貫徹競爭公平、產權充分保障等原則,社會財富主要貫徹鼓勵支持、規范引導原則,國家財富主要貫徹稅收法定、預算法治等原則。四類財富通過雇傭制度、商事制度、分配制度、慈善制度和稅收制度等進行有效鏈接,但從本質上看,各類財富的最終受益人仍主要是居民/家庭,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最終目標仍是居民/家庭財富的普遍均衡增長。
從居民/家庭財富的穩定增長來看,在所有權保障基礎上的財富創造、積累與傳承是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需要按照勞動性、財產性、資本性收入等分類施策,在促進收入倍增的同時務求精準規范。
從企業和社會財富的良善秩序來看,需要建構機會公平的競爭性、法治性營商環境,鼓勵企業家積極投身慈善和社會事業,通過初次分配、二次分配、三次分配等有效地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和財富積累的有序規范。
從國家財富和國家治理的角度來看,在法治政府和福利社會目標的約束下,充裕穩定的國家財政有利于國家經濟社會文化各項事業的高質量發展,并通過有效的公共治理來促進財富的公平高效有序流轉,保障收入分配的正義性。
總體來看,制度設計的目標在于,通過四項財富的有效配置,并確保經濟增長背后的居民/家庭的收入倍增和基于財富的獲得感得到有效滿足。
概括而言,規范財富積累機制涉及財富積累的主體、客體、領域和環節,以及如何進行有效規范。財富積累的主體除了國家財富外,主要包括家庭、企業和社會組織,客體主要是勞動性、資本性和財產性收入,領域包括各市場要素形成財富的相關方面,環節主要包括形成、流轉、保有和處分,對其規范的主要方面是“勤勞致富、要素創富、分配均富、社會共富”,最終達成個人、社會和國家總財富“穩定積累、公平積累、均衡積累、永續積累”的目標取向和理想圖景。
規范財富積累的稅法創新:實體稅法、程序稅法、慈善稅制、相機調控
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主要實現方式和價值目標是,通過制度創新的方式,來規范財富積累機制和收入分配秩序,并藉此扎實促進共同富裕。具體而言,即通過對現行稅法在“針對性、政策性、法治性、現代性”的基礎變革上,圍繞“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結果公平”的財富積累觀和“法治、規范、有序”的收入分配觀,秉承稅收法定、公平和效能的考慮,更加有針對性、更加自主有為地進行稅法創新。
面向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稅法創新,需要涵蓋財富流轉全周期的存量、流量、增量、變量和代際等五個要點。
存量是指財富的現有保有狀態,涉及所得稅法、流轉稅法和中央與地方稅制關系方面;
流量是指社會生產經營和商事交易中的財富流轉,涉及增值稅法、消費稅法、關稅法和稅收征管制度;
增量是指在科技進步和創新政策驅動背景下業態升級和經濟增長而新增長的財富,涉及流轉稅、所得稅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供給;
變量是指因內生發展動力和外部環境導致的經濟發展不確定性而導致財富生成和積累發生變化,涉及緊急狀態稅法、國際稅制與涉外稅法的相互協調;
代際是指因為中長期生態保護、慈善捐贈和家庭繼承等而產生的財富積累在代際間產生關聯,涉及生態環保稅法、公益慈善稅法和遺產贈與稅法等制度完善。
面向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稅法創新,需要從四個方面進行落實,具體包括:實體稅法完善、程序稅法優化、慈善稅制補全、政府宏觀調控的相機決策等。
就實體稅法而言,要著力完善直接稅體系,加快推進個人所得稅、消費稅和房地產稅的稅制優化,健全間接稅體系,加快增值稅立法進度,積極穩妥推進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
就程序稅法優化而言,加快稅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法進度,朝向更加有利于納稅人權利保護和居民/家庭財富積累的方向,更多減輕納稅人的程序負擔和手續類事項。
慈善稅制補全是指要進一步補充健全面向公益慈善事業的配套稅制安排,特別是稅收優惠政策的供給到位。
政府宏觀調控的相機決策則是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在法治規范的前提下進行必要的稅收政策調控,確保居民/家庭獲得更多的財富收入,企業獲得更加公平的市場競爭,社會獲得更多的慈善捐贈與福利;國家財政及其治理得以法治規范永續。
在國家治理層面上理解,面向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稅法創新是指通過更加積極、更有活力的稅法制度和治理思維來規范財富積累,促進公平分配,推進共同富裕。其中,所得稅制對應財富形成,流轉稅制銜接財富流轉,財產稅制調節財富保有,慈善稅制涵蓋財富處分,征管法制規范財富分配程序。加快推進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稅法創新,統合發揮稅收法律政策在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的重要杠桿和調節效能。需要指出的是,面向規范財富積累機制的稅法創新是一個動態化和常態化的制度設計和優化過程;需要認真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公平和績效原則,并適時進行有效的評估和調整。
(作者王樺宇為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為財稅改革及其法治化、公共政策與社會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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