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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者言|筑牢婦女權益法律防線:人身保護令到新《婦女法》

2015年春節,一對夫婦帶著孩子 返鄉辦理離婚,妻子稱此前曾多次遭遇丈夫毆打。澎湃新聞記者 周平浪 圖
全面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稱“新《婦女權益保障法》”),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全面修訂涉及條款眾多。其中一大亮點是,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稱“《反家庭暴力法》”)而言,拓展了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范圍,筑牢了保護婦女權益的法律防線。
2016年,我國第一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該法第四章首次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在七十二小時內(情況緊急時在二十四小時內)裁定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根據實際情況,人民法院可裁定被申請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遷出申請人住所或實施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以《反家庭暴力法》為依據,近年來,全國法院作出萬余份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預防和遏制了家庭暴力的發生或再次發生。但是,《反家庭暴力法》語境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事由局限于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身體、精神侵害行為,對于處于外部社會關系的婦女而言,其權益的保障仍然不夠完善。
新《婦女權益保障法》邁出了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拓展至外部社會關系中的第一步。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span style="color:#2980b9;">此舉將婦女遭受非家庭成員關系之中的常見的不法侵害場景囊括其中,不僅擴大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對于婦女權益的保護范圍,更有效震懾了社會關系中侵害婦女權益的不法行為。
據上海高院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消息,2023年2月3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以下稱“閔行法院”)根據女方當事人的申請,根據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簽發了上海市首份對終止戀愛關系后女方的人身安全保護令。閔行法院認為,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被申請人頻繁向申請人發送帶有嚴重侮辱性、暴力性言論的微信,到申請人住處所在小區拍照,并以侵害申請人及其近親屬的生命權、名譽權、隱私權、財產權相威脅,已對申請人的生活造成實質影響,足以認定申請人遭受被申請人騷擾并面臨較大可能性的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故閔行法院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實施暴力;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比绫簧暾埲诉`反保護令,將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并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這一案例充分彰顯了,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以后,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了更大作為空間。
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種具有強制力的行為禁令,對保護婦女的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保障了婦女權益和人身安全。家庭暴力、性侵、騷擾等不法行為,不僅給婦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影響,也嚴重侵犯了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國家公權力為背書,讓受害群體面對暴力和不法行為的信心和勇氣增加,不必在沉默中忍受痛苦。
人身安全保護令彌補了傳統維權方式無法“防患于未然”的空白。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實施前,如果婦女遭受權益侵害或面臨權益侵害的現實危險,由于實際損害通常尚未發生,或僅有精神上的侵害行為,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的手段通常都難以達到遏制侵害行為發生的作用,甚至可能令加害者產生“公安和法院也不能拿我怎么樣”的錯誤想法,導致婦女權益長期被侵害或處于被侵害的危險中,嚴重影響權益被侵害婦女的身心健康。但法院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簽發,并不以侵害實際發生為前提,而將侵害的現實危險也作為考量的重要因素,并將騷擾、跟蹤、接觸等嚴重影響婦女精神安寧的非肢體暴力的行為也作為侵害行為,并以行為禁令的形式,對此類行為加以禁止,既能做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發生,也能做到防止不法侵害進一步升級,有力捍衛了婦女合法權益。
結合《反家庭暴力法》與新《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主體不僅適用于被侵害權益的受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還包括受害人的近親屬、(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救助管理機構等主體。廣泛的申請主體保障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自行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受害人,也能得到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有效期為六個月,對六個月后仍面臨侵害危險的當事人,可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對于侵害危險已經消失的當事人,也可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期向法院申請撤銷保護令。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由于人身安全保護令通常適用于家庭或特殊社會主體之間,因此通常需要受害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對違反人身保護令的行為進行強有力懲處,才使這項制度更具震懾力,才能遏制不法侵害的發生。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當然,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也應加強對加害者的思想教育,此時需要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社會主體開展工作,做到讓加害者意識到自己行為的不法性,從源頭上遏制侵害行為繼續發生。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在婦女權益保障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果,但該制度在實踐中仍然存在困難與不足。
第一,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率不高,由于受害者通常都是家庭或社會關系中的弱勢群體,甚至與加害者存在經濟依附關系,出于對加害者的畏懼等原因,受害者不敢或不愿選擇公權力獲得救濟。
第二,當事人舉證困難,家庭暴力、騷擾行為等侵害行為發生的證據難以固定,即便及時報警,公安機關通常會作為一般糾紛予以口頭處理,不會出具正式書面材料對相關情況進行說明,這也導致當時申請時會面臨證據不足的窘境。
第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送達與執行存在困難,被申請人會對保護令存在抗拒心理,以拒絕簽收等手段,逃避甚至對抗法律文書的送達;而在執行階段,法院作為執行主體,卻沒有保障保護令執行的司法人員,單靠法官、法警等有限人力,無法有效執行保護令的內容。
這些困難與不足,貫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從申請到裁定再到執行的全過程,對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有效性提出了挑戰。
針對這些痛點、難點,首先應在全社會普及《婦女權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與婦女權益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營造尊重與保障婦女權益的良好風氣,并讓更多遭受家庭暴力或各類騷擾的女性受害者,了解如何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身權益。
其次,公安機關、婦聯、基層組織等相關單位應對貫徹落實婦女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精神,優化工作方式,收到有關家庭暴力、各類騷擾的情況反映或線索時,應主動作為,協同配合調查事實,并及時以書面形式認定有關情況,減輕受害者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的舉證壓力;同時,公安機關、婦聯、基層組織等相關單位還應積極協助法院執行已簽發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證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內容落到實處。
最后,法院在受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時,應同申請人、被申請人、相關證人等主體進行充分溝通交流,結合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相關情況,作出公正裁定;在送達與執行階段,適時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對拒不配合的被申請人進行送達,協調公安部門、基層組織等重點關注此類不配合的被申請人,保障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構建與發展,傳遞了黨和國家對婦女權益保護的重視和支持,也是我國婦女權益保障制度的縮影。隨著以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為代表的一系列婦女權益保障制度日臻完善,我國婦女權益保障事業已邁上新臺階,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就是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建設發展婦女事業的重要體現。
另外,根據新時代婦女工作特點和婦女事業發展要求,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在體現和落實全面保障的基礎上,更加突出結合婦女自身特點和婦女工作實際,強調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在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等諸多方面,根據婦女特點提供特殊保護,為有效實現男女平等和促進婦女全面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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