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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萬菱信一基金經理老鼠倉被罰50萬:路演時向券商研究員透露未公開信息

利用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一起基金經理“老鼠倉”曝光。
12月28日,河北證監局發布兩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申萬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申萬菱信基金”)一基金經理徐某航因職務便利獲取所管基金相關未公開信息,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被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另外,從徐某航處獲得未公開信息,并指導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的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長江證券”)一員工,也被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的罰款。
一基金經理、一券商員工被罰
經查,徐某航自2020年7月13日起擔任申萬菱信智能驅動基金的基金經理,系申萬菱信基金的基金從業人員。靳某則自2019年1月起擔任長江證券研究員,因工作關系認識了徐某航。
2021年4月15日至30日期間,徐某航利用與靳某共同路演、調研等活動機會,向靳某推薦“錦泓集團”,并傳遞“錦泓集團”在申萬菱信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開信息。
河北證監局指出,徐某航作為申萬菱信智能驅動基金的基金經理,負責該基金的具體投資運營,于2021年4月12日完成將“錦泓集團”納入股票池的工作程序,4月13日開始申請交易“錦泓集團”,4月15日獲得交易“錦泓集團”的許可后立即下達買入指令。此后,4月16日、4月19日基金持續買入“錦泓集團”,直至4月19日“錦泓集團”占基金凈值的比例達到6%。綜上,徐某航知悉該基金擬交易“錦泓集團”、交易“錦泓集團”的時點、“錦泓集團”在基金中的占比等未公開信息。
據悉,靳某將上述信息告知其父親,并指導其父親使用自有資金于2021年4月15日先于基金買入“錦泓集團”,并于4月21日至30日持續委托買入,累計成交金額411.06萬元。
從“錦泓集團”走勢看,該個股自2021年4月20日至4月30日持續漲停,股價也從4月19日收盤的6.02元/股,迅速攀升至4月30日收盤的14.19元/股。

河北證監局指出,徐某航的前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條第(六)項的規定,靳某的前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第(二)項規定。
河北證監局決定,對徐某航責令改正,并處以50萬元的罰款;對靳某給予警告,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監管嚴查“老鼠倉”案件
證監會此前指出,根據我國法律法規,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相關的證券交易,泄露未公開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俗稱“老鼠倉”)。
法律法規方面,繼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將“老鼠倉”規定為刑事犯罪后,2012年12月28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2013年4月2日制訂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第92號令)等配套規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門等從業人員“老鼠倉”,2014年8月21日實施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明令禁止私募基金從業人員“老鼠倉”。
具體而言,“老鼠倉”一般是指在股市中,莊家在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的資金在低位建倉,等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倉位率先賣出并以此獲利。
“‘老鼠倉’行為背離受托責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破壞財富管理原則,損害資管行業信譽,歷來是我會稽查執法的重點領域。”證監會此前表示。
統計數據顯示,在2021年,證監會全年辦理“老鼠倉”案件9起,涉案主體向市場機構的后臺管理和技術服務人員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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