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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半價房”模式還需揚長避短

“半價房”銷售模式又擴展。近日,云南大理發布《關于印發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共有產權方式銷售商品房,購房人可以先期購買不低于50%的產權,剩余產權繼續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由購房人租賃使用,再按雙方合同約定購買剩余產權。
共有產權房不是新概念。早在2014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黃石六城市就開啟了建設試點。就在大理推出共有產權房的同時,四川也發布了《關于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探索發展共有產權住房。
不過,雖然都可以籠統地稱為“合伙買房”,但二者有本質區別。四川等地的共有產權房有著保障住房的性質,是購房者和政府共有產權,主要面向青年人才或購房困難群體。而云南大理的共有產權房,是購房者和開發商共有產權,對房企而言,更多還是一種促銷手段。
將傳統的共有產權住房模式,移植到房企身上,在住房供應和保障方面,同樣有著積極意義。
一方面,購房者不用一次性購買完整產權,降低了資金門檻,為那些有一定經濟承受能力但買不起商品住房的群體,提供了改善居住的機會,推動實現住有所居。同時,也有利于商品房去化和房地產市場穩預期。
另一方面,產權分割以后,首付比例降低,產權共有,風險、責任共擔的機制下,購房者的風險也降低了。尤其在當下,房企暴雷、樓盤爛尾時有發生,多地發生停貸風波,購買期房的擔憂情緒加重。開發商持有部分產權,等于為購房者分散了部分風險,增加了開發商保交樓的動力,這有助于減輕購房者的顧慮。
當然,房企和購房者共有產權,畢竟不同于政府和購房者共有產權,政府部門有公共信用背書,而房企說到底還是利益驅動。那么,在推出共有產權房時,一些操作層面的風險隱患,就不得不未雨綢繆。
之前,各地方推出的共有產權住房試點中,剩余產權的購買,就面臨著如何定價的問題。價格太高,超過市場行情,對購房者而言不公平;價格太低,購房者享受的土地、住房增值收益太大,又增加了共有產權住房的投機獲利空間。
政府和購房者共有產權,能做到定價相對公允,但對房企來說,會有把剩余產權以更高價格出售的沖動,那么最后購房者是否有選擇余地呢?如果后期出現爭議糾紛,購房者無法擁有完整的產權,同樣會處在相對被動的局面。
所以,剩余產權如何轉讓、購買、定價,應得到進一步明確。甚至住宅專項維修基金、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標準等,也應該有詳細的約定。如果因為規則設計不夠完善,衍生出新的漏洞,也偏離了政策的本義。
“購房者與房企共有產權”的模式可以有,但一定要揚長避短,盡量規避風險、堵上漏洞,讓其真正發揮出超越房企促銷層面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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