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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企投資人被撤銷行政許可后,保監會將指定機構承接其股權
保險公司股東的“苦日子”或許就快到了。
7月20日,保監會啟動對《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第二輪意見征求,而早在2016年12月底,保監會已經對《辦法》征求過一輪意見。
據澎湃新聞梳理,和第一輪征求意見相比,本輪征求意見稿主要對股東資質和退出辦法進行了細化。
股東資質方面,將上一版三類保險公司股東進一步細化,在財務類股東當中分出了財務Ⅰ類股東和財務Ⅱ類股東,以便進行差異化監管。同時對股東以及關聯企業的持股比例和入股資金進行了細化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本次《辦法》添加了對于不合規股東所持股權的處理辦法,在獲得保險公司股權的途徑里,《辦法》明確,機構可以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取得股權,或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保險公司股權。在股權監管方面,被保監會撤銷行政許可的保險公司投資人,應當按照入股價格和評估價格的孰低者退出,這部分股份可以由保監會指定的機構承接。
財務類股東再細分,控制類股東持股比例升至30%
保險公司股東分類由第一輪征求意見中的三類進一步細化為四類。
其中,財務類股東被分為Ⅰ類和Ⅱ類,財務Ⅰ類股東持股不足5%,財務Ⅱ類股東持股5%以上,但不足15%。戰略類股東持股超過15%,但不足30%。控制類股東持股超過30%以上。
在關于持股上限的表示中,本輪《辦法》要求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保險公司注冊資本的三分之一,而在第一輪征求意見稿中,是以股東持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作為計算口徑。對于保險公司來說,注冊資本會隨著增資等行為而動態變化;總股本則會根據配股等行為變化,但所含價值并不會改變。
根據澎湃新聞此前不完全統計,按照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的分類,從目前披露償付能力報告的165家保險公司來看,約有超過92家保險公司的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3,約占行業公司總量的55.76%。除去國有單一股東占比超過1/3以及外資股東持股比例在25%以上的公司,約有11家公司目前單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1/3。部分保險機構向澎湃新聞表示,關于業內關心的是否對股權管理“新老劃斷”,本次《辦法》仍未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輪征求意見中,將資管產品入股上市險企的比例上限由上一版的10%收緊至5%。本次《辦法》明確,單一資產管理計劃或者信托產品持有上市保險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股本總額的5%。具有關聯關系、委托同一或者關聯機構投資保險公司的,投資比例合并計算。
股東退出機制浮出水面
什么樣的機構不能做保險公司的股東?
本輪《辦法》對保險公司的控制類股東增加了五點要求:經營計劃不具有可行性的;財務能力不足以支持保險公司持續經營的;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的;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的;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的機構都無法成為保險公司控制類股東。
此外,《辦法》提出,最近三年內因嚴重失信行為在人民法院、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等單位有不良記錄的,直接將失去成為保險公司股東的資格。
此外,本輪《辦法》更強調對出資方的穿透式監管。
在入股資金方面,《辦法》明確,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根據穿透式監管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中國保監會可以對自有資金來源向上追溯認定。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的,不得利用其注冊資本向其子公司逐級重復出資。一旦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保監會根據投資人相應情節,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終身不得再次投資保險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門檻抬高的同時,股東退出機制的雛形正在浮出水面。
本輪辦法已經明確,機構可以參與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的風險處置取得股權,或是通過行政劃撥取得保險公司股權。保險公司或者股東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實聲明,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將依法撤銷行政許可。被撤銷行政許可的投資人,應當按照入股價格和評估價格的孰低者退出,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的機構承接。還有一種情況,即在保險公司股東被要求依法轉讓或者拍賣其所持股權時,限期未完成轉讓的,將由中國保監會指定的投資人按評估價格受讓股權。同時《辦法》附則還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參與保險公司風險處置的,或者由指定機構承接股權的,不受本辦法關于股東資質、持股比例、入股資金等規定的限制。
據了解,本輪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7年8月21日,《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何時正式出臺?在業內仍是一個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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