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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評|女童墜亡:指責熊孩子,更該反思公共設施的兒童權利
近日,有多家媒體以《熊孩子按18層后將2歲女童關進電梯 女童不幸墜亡》為題,報道了在長沙一小區,3名孩子一起玩耍,其中5歲男孩在9樓將2歲女童莉莉抱起,按下18層,將其獨自留在電梯。而18樓護欄沒有玻璃擋板,小女孩不幸墜亡的新聞。
小女孩的意外身亡,讓人不禁想起了,2013年重慶一女童毆打男嬰并致其從25樓墜樓的另一起悲劇。復盤整個事件目前已有的事實線索,如有媒體所報道的,“在18樓的樓道口,大家發現這個護欄和其他樓層的并不相同,偏偏這一處的護欄沒有玻璃擋板”“這里如果有玻璃,小孩子絕對翻不過去”。
很明顯,按電梯的“熊孩子”有責任,但是物業公司難辭其咎,公共場所不該有這種的安全隱患。
住宅小區作為承載生活功能的公共設施,使用人群涵蓋各個年齡段,其設計和維護包含安全性原則,必須考慮到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任何行為。正如報道中所說,如果18層的護欄有玻璃擋板,2歲的小朋友也絕對翻不過去。
在上述前提下,小區物業作為小區公共設施的實際管理者,理應盡到巡查、維護其管轄的公共設施的責任,保證其作用、功能得以正常發揮,以避免因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而導致的損害。
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欠缺通常會導致損害的發生,就應當認定因果關系的存在。依照《侵權責任法》之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如此次事件發生,女童家長未嘗不可對小區物業提出民事賠償請求。而這樣的侵權賠償案例,意義更在于,警醒所有的公共設施設計者、實際管理者重新審視公共設施是否可能對使用人群致害,尤其是缺乏基本判斷能力的少年兒童。
由這一事件,其實也可管窺出一個容易被人忽視的社會問題。公共設施的設計,對少年兒童的使用情況,是否進行了充分而足夠的考慮。1996年6月,聯合國第二屆人類居住會議提出,“少年兒童的健康程度是衡量人類生活環境的健康程度和政府管理水平的最終標準,不論是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或者社區,在公共事務中都應該給予兒童政治優先權,將兒童納入決策體系中”。
而現實社會里,公共設施的設計基本都是依照成人標準進行,兒童用起來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如公交車缺乏兒童座椅、兒童扶手,一旦急剎車,兒童便很容易受傷……
暑假已經到來,兒童意外事件高發期也隨之而來。如何改善公共設施對兒童的安全保護,已是一件相當急迫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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