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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婚內強奸妻子獲刑8個月,違背妻子意志真的會坐牢嗎?
文 | 柳宇霆
丈夫因強奸妻子被判刑,在很多人的眼中,這是一件很荒誕的事情。兩口子都領證結婚了,生活在一起了,就算發生了性關系,怎么也談不上違法犯罪吧?不過,在現實生活中,還真有婚內強奸被判刑的案例。
最近,河北邯鄲磁縣法院公布了一則案情:丈夫婚內強奸妻子,因妻子反抗且處于月經期,丈夫強奸未遂。據悉,丈夫長期酒后家暴,妻子當時已提起離婚訴訟,兩人處于分居狀態。妻子為了兩個子女著想,希望法庭對丈夫從輕處罰,目前二人已調解離婚。磁縣法院認為,因違背婦女意志且婚姻關系不穩定,丈夫構成強奸罪,獲刑8個月。

這個判決一出,很多男性心頭一驚,如果“違背婦女意志”就可以定為強奸罪,那自己怕是要牢底坐穿。所謂婚內強奸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是不是丈夫違背妻子的意志就可能涉嫌犯罪了呢?其實并不是這樣的。
雖然《刑法》的強奸罪并沒有丈夫成為犯罪主體,但是夫妻關系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關系,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規定,基于合法的婚姻,繼而產生夫妻之間特定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同居和性生活,乃是夫妻之間對等人身權利和義務的基本內容。既然雙方自愿登記結婚,也就作出了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

在正常的夫妻關系維系期間,丈夫與妻子發生性關系,也不乏違背婦女意愿、“霸王硬上弓”的情況,但與同樣是“違背婦女意愿”的強奸犯罪截然有別。這種性關系的發生,仍建立在未破裂的夫妻感情基礎上。雖然女方可能表示,不愿與男方發生性關系,但在主觀上并沒有抗拒其他人那樣的強烈意識,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性關系,可以說并未從根本上違背女方意志,縱然在性道德上有污,但還不構成強奸罪。
正因為夫妻關系的特殊,所以在判定“違背婦女意志”這一點上,司法機關會嚴格限定條件,而這個限定條件就是婚姻關系是否處于穩定狀態。在最高法編印的《刑事審判參考》曾經出現過一個案例——王衛明強奸案,明確了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但是前提條件是雙方已經不具備正常的夫妻關系。
回看邯鄲磁縣的司法案例,也是如此。“丈夫長期酒后家暴,妻子當時已提起離婚訴訟,兩人處于分居狀態”,意味著這是一種不正常的婚姻狀況。在這種情況下,丈夫仍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系,應當定性為婚內強奸,作為強奸犯罪的一種。雖然因為女方處于月經期,強奸犯罪未遂,但并不影響定罪,只是量刑上“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婚內強奸之所以在法律和司法實踐中得以成立,就是因為存在特殊婚姻狀況。當夫妻雙方感情處于破裂狀態,決心結束這段婚姻關系,并進入了離婚訴訟程序,婚姻關系實際已處于不穩定狀態。在這種情況下,即便是還沒有經過法庭判決,正式解除婚姻關系,夫妻對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諾,已經不再具備當初的效力。
一部人類社會史,也是一部權利進步史。對女性權利的重視、挖掘與保障,成為檢驗文明成色的重要試金石。當然,公眾的法治理念還有待跟進。這份判決之所以成為新聞,既是相關案例數量偏少,也是超越了不少公眾的常識認知。從長遠看,還需要從立法、司法、執法、普法等層面發力,推動構建新型的文明婚姻關系,更好地保護女性權益。
不過,即便“違背婦女意志”的婚內強奸,成立條件比較嚴苛,但是并不等于丈夫在日常生活當中就真的可以不顧及妻子的想法,那些違背妻子意志的丈夫們,即便不會牢底坐穿,也應該接受道德的譴責。在穩定的婚姻關系中違背妻子意志,婚姻遲早也會變得不穩定的。平心而論,婚內強奸這個法律概念的提出,不僅拓寬了強奸犯罪的適用范圍,也讓婦女性自由意志得到更大的尊重和維護,也有利于婚姻關系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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