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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華裔女子持槍擊退3入室劫匪:美國無法禁槍背后的法律問題
近日,一件發生在美國的持槍自衛事件在社交媒體上引起了反響。事情發生在美國奧特蘭大,一位華裔太太在家中面對三名持械竊賊時使用手槍自衛,女事主成功將一名竊賊當場擊斃,余下兩名歹徒中槍后落荒而逃。

由于女事主家中有多部監控攝像,事發后槍戰過程被上傳到網絡,現場場面猶如槍戰大片一樣子彈橫飛,引發中國和美國社交媒體的熱議。當地民眾特別是華人群體對于女事主勇于“亮劍”的精神表示贊嘆。當地一些居民更聲稱,這名“女漢子”的英勇行為堅定了自己購買槍支自衛的決心。事后,警方判定該行為屬于合法的自衛手段,這名女商人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警方也不會對其提出任何犯罪指控。
以往,每當美國發生槍擊案后,國內輿論總是會對美國政府禁槍無力而大加批判,卻很少關注美國民眾持槍自衛的情況。事實上,美國政府之所以無法完成禁槍,恰好是因為民眾反對禁槍。盡管槍擊案件叢生,美國公眾卻很難就禁槍達成共識,甚至政府每次宣布新的禁槍舉措之后,都會引發一輪民間搶購槍支彈藥的熱潮。
那么,為何美國民眾即便面對層出不窮的槍擊案件,仍舊普遍支持民間擁有槍支的權利呢?實際上,這是個頗為獨特的法律問題。
在美國,警察是靠不住的

美國執法機構武裝升級的情況出現在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當時越來越多的美國人都開始購槍自衛,令警察不得不裝備更強的武器以避免在“軍備競賽”中落伍。造成這個現象的原因十分荒謬——當年的一次刑事犯罪判例引發了“公共責任原則”(Public-duty Doctrine)討論,而這場討論令警察不能為公民提供足夠的保護成為司法上的共識。
1981年美國公民沃倫對華盛頓特區政府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華盛頓特區警方在接到報警后沒有采取實質行動,導致三名女性受到兩名歹徒長達十幾個小時的毆打和凌辱,負有“直接且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然而經過兩輪訴訟后,聯邦下級法院和高級法院均駁回此案,并向公眾表示:警方對于大眾的責任是廣義的,并不存在警方對某一公民的特殊關系,在這一層面中,警察沒有任何具體法律義務的存在。于是 “公共責任原則”成為美國警方責任的具體界定原則,且經過此次訴訟而被司法固化下來。
用通俗易懂的話來解釋,所謂“公共責任原則”就是美國警方并不承擔因為具體刑事案件處置不當而引發的法律后果;美國警方只有對犯罪分子追捕義務。換句話說,當公民被刑事犯罪侵害時,警方不會為出警不及時或處置不當等問題導致的侵害后果而負責。這聽起來似乎有些荒謬,法院的裁決等于確認“警方沒有保護公民安全的義務”。然而根據法理學和行政現實考慮,這樣的裁定又是合乎邏輯的。
西方思想家霍布斯提出的“社會契約論”中假設:政府和國家是基于社會契約的制定而產生的,所謂社會契約是指所有人交出了懲罰及報復他人的自然權力,委托“主權者”(也就是政府)代為行使該權利,從而結束人與人之間可以互相殘殺的“自然狀態”。而社會契約,則是人類所有法律的源頭,也就是西方法學理論中至高無上的“自然法”。所以人間的所謂法律,其實只是告訴所有人一個可以預期的后果,比如:謀殺要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盜竊要被判處監禁或者拘留等等。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法律其實并不禁止人干任何事情,只是明確地告知所有人具體某件事情的后果。警方作為執法機構,只是負責把違反法律的人抓獲歸案并最終讓其承擔違法后果的中間機構。所以從法理學上來看,這一裁定符合警察執法者而非犯罪預防者的定位。法院基于法理學的審慎判斷,將警察的法律職責定位于“執法”,只有在法律被破壞后將犯罪分子繩之以法的義務,不承擔案發過程中保護受害者的個人安全責任。法院認為:警察對民眾的保護是廣義概念,而非針對個人個案的概念。
這樁被駁回起訴的案件當時在全美引發轟動,各州政府和民眾都意識到“自衛”才是最可靠的自保方式,而美國憲法恰好賦予公民擁有槍支的權力。既然如此,還有什么自衛方法比練習射擊和擁有自衛槍械更可靠呢?從上個世紀八十年代開始,全美各州都紛紛放寬了公民因自衛需求擁槍的限制,同時各種各樣的實用性自衛射擊培訓也在美國民間流行,直到今天發展為一項老少咸宜、具有多種風格的競技運動,當然這都是后話。
由于美國是判例法的國家,法院對個案的審理結果可能成為未來法院的裁決依據,尤其聯邦高級法院判例對地方法院具有指導意義,因此“公共責任原則”成為未來民眾與警方訴訟的最終判決依據,影響到日后全美法院對設計警方訴訟的判定。2005年的石城鎮對岡薩雷斯案,徹底讓槍械成為美國安全生活的必需品。
1999年,科羅拉多州石居民杰西卡?岡薩雷斯與丈夫西蒙離婚并取得四個孩子的撫養權。因為前夫有暴力傾向,杰西卡為了保護孩子不受其傷害,向警方申請了禁制令,除了合法探視時間外,西蒙不得進入杰西卡和孩子周圍100碼內的區域。約兩周后,西蒙突然闖入杰西卡家并劫持了三個女兒,杰西卡報警但是警察姍姍來遲。幾個小時后,西蒙攜帶槍支彈藥先殺害了三個女兒(原因不得而知),后來到石城鎮警察局主動攻擊警察并企圖槍殺身在警察局尋求保護的杰西卡。交火中警察成功擊斃西蒙,但是三名孩子卻已經死亡多時,尸體在西蒙所開的汽車后備箱中找到。事后杰西卡在法院以“在禁制令遭到侵權時未及時反應”為由起訴石城鎮警察局,卻因為“公共責任原則”而被拒絕審理。杰西卡再次向丹佛市法院提出訴訟,被受理但法官支持當事警察受職業豁免權而免受法律責任,僅確認石城鎮警察局對此負有責任。石城鎮警局對判決結果不滿,并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終杰西卡敗訴,石城鎮警方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杰西卡的案例意義在于,首先其禁制令是石城鎮警方頒布的,即便如此,石城鎮警方卻仍無需為此承擔必然之義務。美國最高院基于此前的“公共責任原則”認定,盡管禁止令為警方頒布,警方卻僅僅負有追究西蒙違反禁制令的責任。顯然,警方的禁制令也不如當時杰西卡擁有自衛槍支可靠,這次案例使得美國民眾徹底確認在罪案發生時,手里的武器比撥打報警熱線要可靠。
盡管最高院的判決存在很大的爭議,然而民眾卻必須了解一個問題:在罪案發生時,警察出于自身安全的考慮,有權在案發過程中不采取或者暫緩采取行動,畢竟警察不是超人,期望通過法律來讓警察做出超出自身能力的執法行為,可能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社會后果,此例一開則社會將可能陷入更大的混亂中。舉例而言,如果法院判決執法單位負有具體個案的法律責任,那么負責美國總統警衛美國特勤局在肯尼迪總統被刺后,則必然被總統家屬起訴,這也就意味著以后沒人愿意保護總統安全。
公民有權持槍制止罪案

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又被稱作住宅防衛法(Defense of Habitation Law)。堡壘原則允許公民在其住宅(包括房屋、庭院和車道)受到非法入侵時使用致命武力進行防御而不承擔法律責任。換句話說,基于堡壘原則,居民可以不考慮闖入者的具體動機和是否正在實施犯罪,就對其發動致命攻擊,即便闖入者因此傷亡也無需承擔責任。在這項原則中,致命武力包括任何有能力將人致傷甚至致死的手段,而不僅限于槍擊。在不同地區的法律細則中,對“堡壘”的范圍定義也有區別,有些地區甚至將工作場所和私家車也納入范圍。
事實上,不僅是美國,在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意大利等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中都有與堡壘原則相似的條款,只不過在細節上有所異同。比如加拿大的法律中禁止“主動自衛”,通俗地說就是提前準備好武器并以“守株待兔”的方式等待不法分子闖入后給其致命一擊是違法的,因為加拿大法律中基于堡壘原則的攻擊在必須是無準備情況下做出的;而美國大多數州不禁止“主動自衛”,甚至在社交媒體上眾多美國射擊愛好者都調侃希望有歹徒闖入他們的家門以便他們可以拿出武器“大顯身手”。換句話說,文章開頭的華裔女子開槍自衛行為,如果發生在加拿大境內則很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美國地方司法機構故意放寬堡壘原則的可執行性,實際上是鼓勵民眾持槍在自己家中實施自衛。
除了堡壘原則之外,公民逮捕權也是美國支持持槍自衛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
此前,在明尼蘇達州一所商場內一名索馬里難民手持砍刀企圖砍殺百姓,路過的杰森?法科納見狀當場拔槍將其擊斃,事后也并沒有受到任何法律問責。這位見義勇為的英雄不僅是名訓練有素的退役警察,更是美國步槍協會的認證教官和USPSA射擊運動員,同時還是宣傳人人隱蔽攜槍自衛的擁槍派,他堅持當時自己在實施公民逮捕權,而美國司法機構也認可了這一行為。
公民逮捕權在亞洲地區的司法實踐中很少出現,以國內法律為例,公民僅有實施正當防衛的自衛權。然而美國、英國、加拿大等英美法系的國家除了自衛權以外,還賦予了公民一項“公民逮捕權”以彌補警察缺位時的公共秩序維護,使得公民和警察一樣可以使用武力逮捕嫌疑人,并有權采取致命武力制止犯罪。這項權利的行使范圍相當廣泛,小到商店老板有權拘留盜竊嫌疑人并將其交給警方,大到在發生槍擊事件時民眾有權擊斃歹徒。有趣的是,在2014年,英國一名酒保在酒吧內試圖以“戰爭罪”逮捕前來消費的前英國首相布萊爾,同樣聲稱自己在行使公民逮捕權。
當然,公民在行使逮捕權時也需要十分謹慎,特別是在動用槍支的場合。譬如在2004年的紐約,一位市民在一家面包店內射殺了持械搶劫的歹徒而受到媒體的贊揚和市長的表彰,但在不久后便受到當天同在店內消費顧客的起訴,因為這名“英雄”在射殺歹徒時也使得部分顧客受到驚嚇,畢竟目擊活人被槍彈射殺的畫面很難不給人留下心理陰影。
其實,中國古代也曾經存在過民間自衛的法律制度。為了彌補官方執法人員的不足,團練這種類似地方民兵的組織早在周朝就已經出現,而大名鼎鼎的武林高手黃飛鴻就曾經是佛山團練。與西方國家的個人自衛和公民逮捕不同,中國古代的團練制度是以“戶”為單位的。被編制為團練戶的公民可以持有武器,但是不能持有如弩和盔甲一類的軍用武器裝備。《水滸傳》中多次登場的樸刀就是當時“非軍用”武器的代表之一,由于工藝簡單、材料廉價,樸刀在明清代農民和土匪當中十分流行。清朝末年,在抗擊英國海軍和鎮壓太平天國起義中,團練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由此可見,美國現在民間擁槍數億支,絕不僅僅是憲法第二修正案那么簡單。而是基于法律現狀而出現的現象。試想如果沒有第二修正案而法院又確認了“公共責任原則”,那么美國民眾的自保方式也許會和中國一樣:建立封閉圍墻且保安嚴密的社區;每家每戶裝上防盜門和防盜窗;雇傭更多的安保人員保衛小區。然而由于憲法給了美國民眾持槍的權利,而堡壘原則和公民逮捕權又讓持槍者具有可操作的持槍自衛方法,所以才會出現文章卷首華裔女子持槍1挑3的案例。
根據americangunfacts.com網站的數據,近年來美國平均每年三萬多起與槍支相關的案件中,用槍自衛的案件數是槍殺或用槍自殺數的約80倍;每年約20萬的美國女性在受到性侵犯時通過槍支成功自衛;英國公民很難購買手槍,而每年每十萬英國人中就有2000多起暴力犯罪,是美國的近四倍。槍械在美國民間具有相當龐大的保有量,但不論是法律依據還是事實證明,這樣的龐大保有量并非等同于泛濫,也并非是單純的歷史遺留問題和陰謀論者們所鼓吹的“軍火利益集團游說的結果”,而是一種動態發展下的社會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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