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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為健全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增加本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供應,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浙江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7月21日發布《杭州市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管理辦法》體例上總共41條,包括總則、建設管理、定價和權屬、申請供應、使用管理、監督管理、附則共七章;主要明確規劃用地、建設方式、建設要求,價格管理、產權份額、定價程序,準入條件、申請程序、合同簽訂,使用限制、上市限制、回購管理,違規使用、違規申請的責任等內容。
杭州將共有產權住房定名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設單位開發建設,限定面積、銷售價格、使用處分權利,面向符合條件的市區戶籍和穩定就業的非市區戶籍家庭供應,實行政府與購房家庭按份共有產權的保障性住房;購買共有產權住房享有與購買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務權益。
優先安排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
《管理辦法》明確,共有產權保障住房建設應結合“一核九星”城市功能定位和產業布局進行項目選址,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等配套較為齊全的區域,促進職住平衡、產城融合。
根據《管理辦法》,杭州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以中小套型為主,采取劃撥土地集中新建、出讓土地集中新以及既有房源轉化三種籌集方式。劃撥土地集中新建的,市級做地主體和各區政府(管委會)作為市、區兩級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籌建主體,具體通過具有開發資質的國有企業開發建設,土地使用權劃撥至該國有企業名下。出讓土地集中新建的,按照“限房價、定份額,競地價”的原則,在宗地出讓方案中限定購房家庭所持份額,明確套型面積、交付時間、銷售方式等內容,以“競地價”方式公開出讓住宅用地集中新建。
劃撥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按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房市場價格合理優惠后確定。同一項目購房家庭可根據支付能力在50%至80%間選擇產權份額比例,并按銷售基準價對應的不同比例支付房價。出讓土地共有產權保障住房項目銷售基準價為出讓時限定的房價,購房家庭按照銷售基準價對應的確定份額比例支付房價。
單套銷售價格按照銷售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確定,在售房階段向社會公布。按照上述定價原則,購房家庭持有的產權份額,不低于50%不高于80%。
申請程序分為申請預售、發布公告、資格審核、配售搖號選房四個步驟的申請程序。其中資格審核環節,明確申請家庭提出申請,經審核,按規則確定配售搖號選房排序名單并進行公告。具體的規則將在受理公告中明確。配售搖號選房環節,明確放棄選房或選房后放棄購房的家庭,自當次選房結束之日起兩年內不能再申請共有產權保障住房。
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可增購政府份額
《管理辦法》表明,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家庭,購買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應當在簽訂購房合同前騰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高層次人才租賃補貼、新引進大學畢業生租房補貼的家庭,應當自簽訂購房合同次月起停止發放上述補貼。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5年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一次性增購政府份額的申請,增購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權利性質調整為出讓,出讓年限為70年,自非稅收入票據填發之日起算。仍視作享受過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保障。證書附記需取得原不動產證滿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杭州市發改委牽頭對增購價格進行市場評估,并每年公布一次。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機構提出回購其份額的申請,由代持機構進行回購。取得不動產證未滿5年的,回購價款為原銷售價款加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如屆時市場價格低于上述價格的,以市場價格回購。滿5年的,回購價款參照增購價格執行。
共有產權保障住房購房家庭取得不動產證滿10年的,可將其共有產權保障住房份額上市交易。代持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購買權,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方可向他人轉讓。購房家庭、代持機構按照各自產權份額獲得轉讓總價款的相應部分。轉讓后,住房性質轉為商品住房,劃撥土地性質調整為出讓。
《管理辦法》分別對擅自轉讓、贈與房屋等違反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和采取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等手段取得申購共有產權保障住房的行為進行了規定,并明確存在違規行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內再次申請本市各類保障性住房。
其中關于補差的處理方式,明確杭州市或區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購房家庭按違規行為發現時政府份額增購價格增購政府份額(未公布增購價格的,按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評估價執行),并就原已購份額按上述價格補繳差價款。
杭州住保房管局表示,發展共有產權住房一是可健全杭州租購并舉住房保障體系;二是有利于在供給側形成分層次住房供應體系;三是符合保障對象對擁有自有住房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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