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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婚姻制度只是人類歷史過程中一個短暫的習俗

婚姻只存在于一男一女之間?
根據各種無據可考的“傳說”,婚姻起源于保證一男一女終生能穩定地撫養孩子這樣的“本質性”需求,因此婚姻只能指代男性和女性之間的結合。這種對婚姻的本質主義認識是非歷史的。一百多年前,諸如摩爾根等學者就已經向我們展示了人類兩性結合關系的復雜性(當然,他的結論百年來有很多吐槽和修正)。從血婚制、伙婚制(此處的“婚”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婚姻)到偶婚制和專偶制,現在我們看到的父權制下的一男一女(或一男多女)父系專偶制是人類社會晚近的發明和傳統,最多不過1萬年的歷史。而人類的歷史遠的不說,從智人算起,距今也有20萬年(此處歷史是廣義的歷史,不是指人類有了文字記載之后狹義的歷史)。所以每每看到一些人士動不動就說同性婚姻合法是“強制改變一個數百萬年來形成人類社會基礎的社會制度”,其中還包括了法學博士,真是對他們的歷史感深表遺憾。
除了當代的婚姻制度只是人類歷史中一個短暫的習俗(和整個人類歷史相比),橫向地看,很多地區目前仍舊保留著歷史上另類的婚姻形式。如中國一些西南少數民族中的“坐家制”和“走婚制”,這些民族中的女性往往在家庭生活和生產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婚姻并非沒有來歷的神授制度,它必然要在人類歷史的長河中不斷變遷。永遠不變的叫做“神話”,社會制度總是流動的。
用歷史傳統和人類未來以證明反對的正當性?
“理性總是站在歷史和傳統的一邊”?人類社會的歷史和傳統背后確實都有理性的邏輯,譬如重男輕女、婦女裹小腳、割禮、君權神授、家奴私刑等,但以此能證明其存在的正當性嗎?
另一個反對同志婚姻甚至反對同性戀本身的理由是同性結合不能生育。假如世界上所有的人都與同性結合,人類在沒有生物技術的幫助下確實可能導致絕后。但此類情況永遠不可能發生。古今中外,具有絕對同性戀傾向的人總是在一定人口中占少數比例。以不能生育后代來反對同性戀的人,他們將如何評價從丁克家族、無性人到不孕不育者等一系列沒有生育能力或者自主選擇不生育的人群?如果婚姻必須和生育掛鉤,那么天生不孕不育的男女是否也沒有了結婚的權利?
婚姻制度到底能保障什么?
上世紀后半葉以來,性別運動中的激進者就已經開始反對婚姻制度的霸權,至少反對一對伴侶之間的關系為什么必須由代表國家的政府來授權,并且還強制和一系列的福利制度掛鉤?今天,同性戀群體在一國之內爭取婚姻權,并非為了證明同性也有真愛或用婚姻來確保愛情。那些把愛情和婚姻捆綁的“真愛論”者,請問你們,婚姻能夠保障愛情嗎?婚姻除了夫妻雙方一方突然死亡時另一方能夠繼承對方財產,其他什么都不能保障!而這恰恰是同志群體爭取的權利。
同性婚姻讓我們看到以下的不公:以夫妻為單位的稅收低于兩個單身者之和、戀愛雙方如果沒有進入婚姻,則一方死亡另一方不可繼承遺產,以及其他各種強制把社會福利與異性戀家庭掛鉤的不公平制度。如果當今的法律能夠認可社會上任何兩個希望結合為生活伴侶的人之間的伴侶關系,并且獲得和婚姻一樣的權利(從福利享受到撫育后代),那么婚姻也只不過是伴侶關系的一種,而不是唯一可欲的結合形式。
用宗教來反同?
宗教,哪怕是刻板印象中的基督教也不是必然反同。所有宗教的文本都是歷史地形成的,帶著當年歷史時期思想狀態的烙印。從基督教佛教到儒家經典里都有對女性的偏見,那對教徒們而言,難道今天和未來女性必須永遠處于從屬地位?呼吁性別和性傾向平等的基督徒、佛教徒和儒家信仰者我見過不少。最終還是教徒自己來選擇怎么對待少數族群。當然也有人因為需要身體力行的“仁義”之類的教義在日常生活中做不到,就找一些動動嘴皮子的活,如性別或性傾向偏見來顯示自己的虔誠,其實這大可不必。不論基督教佛教或儒教,宗教教人嚴于律己、寬于待人,而不是讓人變得狹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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