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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黨如何處理黃金舞弊案
抗戰(zhàn)后期,國民黨政府的腐敗日趨嚴重,尤其是在財政金融領域,貪腐弊案層出不窮??箲?zhàn)勝利前夕發(fā)生的黃金提價舞弊案,就是財政部官員和國家金融機構職員,泄露國家機密,營私舞弊的一起典型案例。
黃金提價,誰走漏了風聲?
抗戰(zhàn)時期,由于法幣發(fā)行量的不斷增加,通貨膨脹越來越嚴重。國民政府為收縮通貨,回籠法幣,穩(wěn)定物價,從1943年開始把中央銀行所存黃金和向美國借款購買的黃金向市場拋售。1944年9月,又由國家行局舉辦“法幣折合黃金存款”業(yè)務,即儲戶按照中央銀行黃金牌價折合存入法幣,到期兌取黃金。由于法幣不斷貶值,黃金價格不斷上漲,黃金遂成為人們追逐的對象。而法幣折合黃金存款因牌價經(jīng)常調整,遂導致投機之風猖獗。

1945年3月20日、23日,行政院代院長宋子文先后兩次召集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官員討論黃金加價問題,但因意見分歧未能作出決定。3月28日上午十時,宋子文再次召集財政部長俞鴻鈞、中國銀行副總經(jīng)理貝祖詒、秘書林維英及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局長郭景琨,在其重慶化龍橋私邸商議黃金加價問題。宋子文告知參會人員,經(jīng)蔣介石核準,決定自3月29日起將黃金價格由每兩2萬元提高為3.5萬元。
下午七時,財政部關于黃金提價的正式公函送到中央銀行業(yè)務局,準備電告各分支行處。這時,各銀行已過下班時間,第二天又是黃花崗起義紀念日,照例各單位停止辦公。而且,知道黃金提價決定的人員屈指可數(shù),所以財政部并不擔心出什么漏子。
然而,出乎意料的事情還是發(fā)生了。3月28日下午及晚上,重慶的國家行局一反常態(tài),通宵達旦地辦理黃金儲蓄業(yè)務,許多達官顯貴和銀行職員彼此心照不宣,大量購存黃金。甚至到了天亮,還寫前一天的日期。一夜之間,售出黃金萬余兩。第二天,報紙披露了黃金儲蓄提價75%的消息后,人們才恍然大悟,輿論界一片嘩然,人們紛紛指責財政部事前泄露消息,要求徹底追查,公開處理,釀成了轟動一時的黃金提價舞弊案。
財政部:如何追查?是否包庇?
舞弊案爆發(fā)后,國民黨CC系的《中央日報》和政學系的《大公報》乃至其他大小報紙都紛紛轉載,成為全國矚目的重大案件。4月6日,國民參政會通過議案,要求政府宣布28日售出的黃金一律無效,徹查并嚴懲泄密者及舞弊銀行的負責人,查明大量購買黃金者的身份,將其購買黃金之法幣充公。蔣介石對此案也非常關注,令財政部長俞鴻鈞與四聯(lián)總處秘書長劉攻蕓會同各國家銀行及有關商業(yè)行莊,根據(jù)賬冊,徹底檢查。
迫于各方面的壓力,財政部不得不會同四聯(lián)總處到經(jīng)營黃金儲蓄的國家行局查帳。查帳發(fā)現(xiàn),重慶四行二局3月27日只售出黃金10815兩,28日突增至21447兩,比前一天多售10632兩,增加幾近一倍,顯系走漏消息內部舞弊的結果。
經(jīng)過對黃金存款單據(jù)進行審查,發(fā)現(xiàn)有兩種舞弊嫌疑的存單:一是轉賬申請書購存的,二是以一張支票或本票化作幾個戶名存儲的。所謂轉賬申請書是各銀行在每天下午三時票據(jù)交換結束后劃撥頭寸的工具,不準在參加交換的銀行以外流通,也不準作為購買貨物或儲蓄之用。個人使用轉賬申請書購存黃金顯然違法,而以一張支票或本票化作多個戶名存儲,顯然是為掩人耳目。按上述標準剔出來的存戶共存11085兩,這個數(shù)目恰與28日出售數(shù)額突然增加一萬多兩相吻合。

財政部于事發(fā)后發(fā)布文告,承認國家行局3月28日出售黃金存款有乘機舞弊情事。但在真相并未完全查明的情況下,財政部于4月7日發(fā)布公告,凡于3月28日在重慶市承辦行局以轉賬申請書抵充現(xiàn)款及以本票或支票化名多戶分存之法幣折合黃金存款,一律作為無效,準于即日起退款了結。財政部這種處理辦法顯然有包庇和放縱舞弊者的重大嫌疑。國民政府監(jiān)察院也認為如此處置“殊多失當”。因此,在財政部和四聯(lián)總處查帳后,監(jiān)察院派監(jiān)察委員嚴莊等人會同審計部稽核,對財政部和國家行局進行調查,發(fā)現(xiàn)了有關人員舞弊鐵證。
真相: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局長泄密
據(jù)調查,中央銀行業(yè)務局當日收存黃金5514兩,而其中僅大業(yè)印刷公司總經(jīng)理李祖永就以匯豐銀行支票4000萬元購存黃金2000兩之多,而李祖永當日還以匯豐支票2600萬元向中央信托局信托處購存1300兩,共為3300兩。在黃金加價前數(shù)小時內,購存黃金數(shù)量如此之巨,顯系得到內部消息。
調查發(fā)現(xiàn),李祖永不僅和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副局長張悅聯(lián)是至親,而且與業(yè)務局長郭景琨早在上海時就已相熟,在重慶期間過從甚密,其所主持的大業(yè)公司即代央行業(yè)務局印制鈔票。郭景琨知道李祖永資金雄厚,3月20日又剛從中央銀行發(fā)行局領得印鈔費4.5億元,即將黃金提價消息向其泄露。
當天下午,李祖永派該公司襄理朱紹常、吳鳳韶分別前往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和中央信托局購存黃金,并委托該局職員幫同繕寫存單,以期當日辦竣。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存款科副主任孫星巖與李祖永有師生關系,朱紹常在該局購存黃金時,其申請書多由孫星巖代繕,而通訊處也不寫明大業(yè)公司住址。事后,孫星巖被擢升為業(yè)務局存款科主任。據(jù)有人密告,中央銀行業(yè)務局自黃金案發(fā)生后,凡與黃金業(yè)務有關者無不破格擢升。因此,監(jiān)察委員認為,李祖永、郭景琨、張悅聯(lián)互相勾結,營私舞弊。郭景琨是參與此次黃金加價的決策人,李祖永則是此次黃金購買數(shù)量最大之人,郭景琨實為泄露消息的罪魁禍首。
更多舞弊內幕浮出水面
中央信托局當天共收存黃金4994兩,不但較往日為多,且二百兩以上的大戶共計3592兩之巨。除李祖永以支票購存外,其他儲戶尚有以空頭支票和銀行轉賬申請書交存者。不僅如此,該局儲蓄處建儲科主任戴仁文及助理員朱治廉還挪用市社會局所交該局鄉(xiāng)鎮(zhèn)公益儲蓄款100萬元,用李子琦等七個戶名購存50兩。儲蓄處經(jīng)理王華于3月29日到局開庫盜取賬簿,以他戶存款購儲黃金。而且戴仁文供認,挪用公款存購黃金,是與經(jīng)理王華等共同協(xié)商的。此外,中央信托局主任胡仁山利用自己真名購存黃金1兩,并以其妻徐瑞祥等名義分存四戶,購存黃金27兩,并代他人購存黃金。為爭取時間,所有購存手續(xù)均由胡仁山親自書寫印鑒、卡片、收款通知,通信地址也均寫其寓所。
交通銀行重慶分行當日收存黃金6259兩,數(shù)目最多且多屬大戶,以轉賬申請書交存者,百兩以上大戶計4727兩。如匯源公司總經(jīng)理楊管北在當日下午得知黃金調價后,勾結交通銀行襄理沈慰之,在銀行下班時間,以轉賬申請書購存黃金300兩,且違反該行慣例,當日領得存單。金城銀行副主任許子毅勾結交通銀行儲蓄股主任馮韶,同樣在下班時間,用轉賬申請書化名許誠等三戶購存黃金25兩。按照交通銀行慣例,本票支票下午三時半停收,轉賬申請書四時半停收。該分行經(jīng)理湯筱齋,副理王紹箕等,接收大戶以轉賬申請書購存黃金已屬違反,且故意在辦公時間以后接收存儲,顯然與大戶有勾結舞弊行為。此外,交通銀行重慶分行副理沈笑春以交通銀行支票50萬元,化名沈老太太等六戶,購存黃金25兩,是該行當天收存的最后一戶,也是下班時間。當天,中國銀行和中國農民銀行都曾接受轉賬申請書購存黃金。
調查還發(fā)現(xiàn),財政部總務司長王紹齋于當天下午4點赴中央信托局就財政部總務司暫存戶公款,簽發(fā)支票,擅提國幣40萬元,向該局信托處換取本票,化名張志明戶,轉向儲蓄處,購存黃金20兩。
干預之下的懲辦:追究誰?放了誰?
調查清楚后,監(jiān)察委員對涉案人員提案糾舉,包括中央銀行業(yè)務局局長郭景坤,副局長張悅聯(lián),中央信托局信托處經(jīng)理鐘鍔,儲蓄處經(jīng)理王華,建儲科主任戴仁文,助理員朱治廉,交通銀行重慶分行經(jīng)理湯筱齋,副理王紹箕、沈笑春,財政部總務司司長王紹齋,農民銀行重慶分行經(jīng)理陳勉修,中國銀行重慶分行經(jīng)理徐廣遲,以及財政部部長俞鴻鈞,呈請監(jiān)察院將刑事部分送重慶實驗地方法院審理,并請行政院將違法失職人員、各該行局經(jīng)理、副理及儲存科各正副主任,分別予以撤職處分,以肅綱紀,一洗國家金融界之積弊。
4月20日,該案被移送重慶實驗地方法院審理。由于財政部在查帳中既不深究,在移送法院時也未指明泄密者和官商勾結購存黃金的詳細事實。重慶地方法院在訊辦中,又受到各種勢力的干預。
如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帶話給當時負責審理此案的法官于鳳坡說,這個案子要審慎地辦理,不可太擴大,得讓步就讓步,免得影響了大家做官。偵查的情況要隨時向他報告,由他簽呈意見,然后才能提起公訴。因此法院一再減少提起公訴的人數(shù)。
最終,1945年7月4日,重慶實驗地方法院以泄露消息,利用職權,意在圖利,擾亂金額為名,對涉案人員郭景琨、王紹齋、沈笑春、沈慰之、馮韶、胡仁山、李祖永、楊管北、許子毅等九人,進行起訴。在起訴名單中,除了郭景琨是黃金提價泄密的主要責任人,其他都是一些并不重要的小人物,而一些重要人物和幕后人物則被排除在外。如中國通商銀行董事長杜月笙,原來是上海青紅幫頭子,抗戰(zhàn)時期在重慶商界、金融界頗巨勢力,而且和官方勾結,這次利用黃金加價企圖再發(fā)橫財,事發(fā)后逃到安徽藏匿。財政部偏袒杜月笙,在送案名單上故意隱去其姓名,而將其大弟子楊管北之名列入。

中央信托局在此次泄密案中舞弊最嚴重,該局信托處經(jīng)理鐘鍔撈了不少好處,可當局認為,把他揪出來,有損政府形象,結果“從緩處理”。
對于參加黃金提價會議的人,除已經(jīng)查出泄露消息者外,其余的人也不再追究。中國銀行和交通銀行經(jīng)理暫免追究,私營銀行、企業(yè)負責人絕大多數(shù)也從緩處理。
案件提起公訴后,由重慶地方法院庭長紀元、龔遵一先后擔綱審判。在審訊期中,日本投降,抗戰(zhàn)勝利,人民都沉浸在勝利的喜悅中,也漸漸淡漠了對這個案件的關注。乘此機會,法院于1945年10月開庭審理此案。最后的宣判結果完全出人意料:在被提起公訴的九人中,郭景琨和王華僅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其余的人也都是二、三年的輕刑。按當時法律規(guī)定,貪污罪應判十年以上徒刑,由于法院想了許多辦法為這些人開脫,使一件轟動全國的黃金舞弊案最終大事化小,重罪輕判而煙消云散。
抗戰(zhàn)后期,黃金政策本是國民政府貨幣金融政策的重要部分,然而政府苦心維持的黃金政策,卻成了貪官污吏營私舞弊的工具。泄密案不僅使黃金政策的效果大打折扣,更暴露了國民黨政權的嚴重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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