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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針捕犬不慎誤殺見義勇為勸阻路人,捕狗人被判賠110萬元

程旭使用毒針捕殺犬只,好心路人楊樹上前勸阻,爭執過程中毒針不慎插入楊樹頭部,導致楊樹中毒身亡。2013年4月,嘉定區法院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捕狗人程旭有期徒刑2年6個月。日前,法院又對楊樹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程旭需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110余萬元的賠償責任。
事件回放:捕狗販賣的“商機”
狗對于許多人來說是可愛、貼心的寵物,然而對有些人來說卻是牟利的“商機”,程旭就是其中之一。聽聞住在其隔壁的商販高價收購死狗,無業在家的程旭便萌生了捕狗販賣的念頭。
經過一番打聽,程旭了解到使用毒飛鏢射狗成功率最高、見效最快,于是從網上購買了弩槍、針筒和琥珀膽堿等工具開始捕殺犬只。
2012年7月22日凌晨,當大多數人還在享受著慵懶的周末時光,程旭卻起了個大早,駕駛一輛皖牌轎車在寶山、嘉定一帶四處尋覓,想趁著路上行人不多時多捕幾條狗。
清晨6點多,嘉定區嘉戩支路立業路路口,一條落單的小狗進入了程旭的視野,定位、瞄準、發射……“啪”,未射中目標的毒針應聲落地,小狗僥幸地逃過了一劫。程旭眼見捕殺不成,也沒管掉落在地的針頭,就轉身坐進了自己的那輛皖牌轎車,準備收工回家。
車子剛起步,在十字路口等候紅綠燈的程旭盤算著今天的“收成”,那天一早,他已在其他地方射殺了十二條流浪狗。就在此時,突然一名男子將頭探進了車內并示意程旭下車,兩人一番爭執后,該名男子忽然仰天倒地,而男子的左手邊有一枚藥劑針。
原來程旭剛才射殺小狗的一幕恰巧被這位熱心腸的路人楊樹看到。楊樹拾起程旭遺留在馬路上的毒針快步追上正在路口等候紅綠燈的皖牌轎車,想與程旭理論,然而雙方在爭執過程中毒針不慎扎到了楊樹的頭部,導致其中毒倒地。
程旭見狀后慌忙撥打了110報警,并在路人的幫助下將楊樹送往附近的醫院就診。但盡管送醫及時,依然沒有挽救楊樹的生命。經鑒定,楊樹的死亡原因系生前琥珀膽堿中毒(琥珀膽堿系骨骼肌松弛藥物,該藥使用可引起心動過緩、心律失常、心搏驟停等不良反應)。
程旭將楊樹送至醫院后,又再次撥打110報警,公安人員趕赴醫院將程旭控制。
危害公共安全 捕狗人被追刑責
將程旭抓獲后,民警根據供述,在其住處查獲“毒針”111支。而化驗報告顯示,民警從程旭家搜得的毒針、從案發地點繳獲的毒針、以及程旭車內的針筒中均檢出琥珀膽堿成分。
檢察機關認為程順的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于2012年11月向嘉定區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程旭交代,他從2012年3月起就采用弩槍加裝琥珀膽堿成分的藥劑針的方式在本市寶山區、嘉定區、江蘇省等地多次射殺犬類后販賣。
“在打狗的時候會注意邊上有沒有人,沒有人的時候才會打”,庭審中當被問及是否知曉捕狗所用針劑的毒性時程旭承認,“這個藥毒性很強,打到人也會死”。
“如果沒打到狗,也不會把毒針收回來”,程旭回答檢察官提問時說,“因為覺得時間長了毒液自己會揮發,不會給其他人造成傷害”。同時程旭還承認,自2012年3月開始捕狗起至案發之日,大約有四五十支毒劑流落在外。
在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法院認為,程旭的行為已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鑒于程旭有自首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且程旭賠償了被害人楊樹家屬的部分經濟損失,可酌情從輕對其進行處罰,最終法院以程旭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沒收。
該案承辦法官指出,盡管程旭辯稱射狗時會觀察周邊環境,確保無人時才進行射殺,但其將大量含有劇毒物質的藥劑針遺留在外,對其他公眾造成了潛在的安全隱患,其行為已經將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至于危險的境地,并且事實上已經導致一名無辜路人身亡,因此程旭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15條規定的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應當對其苛以相應的刑事處罰。
好市民見義勇為 家屬民事訴請獲支持
程旭獲刑后,楊樹的妻子李女士、兒子小楊以及年邁的父母一同又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程旭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10余萬元。
訴訟中李女士一方認為,楊樹是為了阻止程旭偷獵流浪狗而拿著毒鏢與程旭理論的。而在與程旭理論過程中楊樹手執的毒鏢長14厘米,按照常理程旭應當能夠及時看到,但是程旭在明知毒鏢有劇毒,一旦扎上會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下,沒有對楊樹做出提醒,仍與其進行爭執,最終毒鏢扎中楊樹頭部,直接導致楊樹死亡。因此在這一事件中程旭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故請求法庭支持原告方的訴請。
面對法庭上因痛失丈夫而眼眶濕潤的李女士,程旭深深地埋下了頭,他承認自己對于楊樹的死亡存有很大的過錯,對由此給楊樹家屬造成的影響深表痛心和歉意。但是他也坦言110余萬元的賠償數額對于他來說無異于天文數字,事發前他沒有固定工作,靠販賣捕殺的流浪狗賺點錢,家中還有父母需要贍養,實在是拿不出那么多錢來賠償,但是自己不會逃避責任,還是會盡力賠償楊樹的家屬的,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程旭明知散落在地的藥劑針如不及時撿回會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其在射殺流浪狗不成后對散落四處的藥劑針放任不管,尤其是程旭明知趙某手中撿有藥劑針,還與趙某發生推搡,最終導致趙某被藥劑針刺中頭部而中毒死亡,程旭具有明顯的過錯。楊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并無過錯,故程旭對楊樹死亡而造成楊樹家屬的各項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支持了楊樹家屬的所有訴訟請求。
據了解,楊樹因其見義勇為的舉動分別被追認為“上海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和“上海市嘉定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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