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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華“被合作”要求停止侵權未果,上訴法院獲賠60萬元

涉案公司簽約儀式現場照片 本文圖均為 上海奉賢法院 供圖
在自己的姓名及照片被擅自用于一公司產品推廣后,藝人劉德華將該公司訴至法庭。
4月28日,澎湃新聞(www.ditubang.cn)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該公司行為侵害了劉德華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劉德華經濟損失人民幣60萬元。
“今天亮海產品進行全方位品牌形象升級,實力派明星劉德華,三代人心目中的男神,他積極正向,是正能量的化身和代表……經過全方面考核,最終雙方達成戰略合作!”
在上海亮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亮海公司)的簽約儀式上,劉德華的照片赫然醒目。在場人員都以為劉德華是品牌代言人,但真相是亮海公司擅自使用劉德華姓名及肖像圖片用于產品推廣。劉德華及其經紀公司多次要求停止侵權行為一直未果,遂以侵犯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亮海公司告上法庭。

庭審現場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定,亮海公司使用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行為主要有:在產品包裝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在官方網站使用載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圖片、視頻,用于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在亮海公司微信公眾號中使用載有劉德華肖像和姓名的圖片和視頻,用于產品宣傳、銷售和推廣;在公司經營過程中使用印有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海報等進行宣傳推介;在公司門口的廣告牌上使用原告肖像和姓名。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造成的損失數額,亦未提供證據確定被告的獲利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綜合考慮原告的知名度、亮海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范圍和具體情節、損害后果以及被告侵權行為所降低的營銷必要成本、原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上海奉賢法院最終確定賠償金額為60萬元。判決后,雙方沒有上訴,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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