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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代表:建議遭性侵害未成年人能獲精神損害賠償和轉學安置
@中國婦女報 3月3日消息,全國人大代表、陜西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北京金誠同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方燕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提交《關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權利救濟的建議》。方燕說,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帶民事訴訟中先行納入精神損害賠償或將成為未來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國家和政府還應當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與支持,尤其在學習安置等方面。
方燕認為,針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為可能會對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心理健康,以及人生觀、價值觀產生深遠且深刻的影響,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無論是基于人道主義考量還是基于對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擊與預防,都應依法予以保障。
“事實上,對于性侵未成年人的這類犯罪,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精神損害較為嚴重,心理上的創傷可能會伴隨其一生,未成年被害人為愈合心理創傷、走出被害陰影所付出的代價遠超過物質損失。”方燕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甚至有的被害人不僅需要承受高額的醫療費用,還需要長期接受心理輔導,更有甚者,還面臨無法在原居住地、學校正常生活和學習的困境等。
最高人民法院2月4日發布《新刑訴法解釋》。《新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方燕看來,這里的“一般不予受理”比2012年刑訴法解釋完全“不予受理”進步一點點。但是,這一規定還是與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相悖,也沒有準確反映刑事訴訟法有關條文的精神。《新刑訴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理解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原則上不予受理,但是特殊情況下可以受理。具體什么屬于特殊的應當受理的情形,需要最高法進一步明確。
方燕建議,突出物質賠償與精神損害相結合的原則,將精神損害賠償納入賠償范圍,實現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帶民事精神損害賠償的突破。由最高法未來通過指導性案例或者批復、答復的形式加以明確。對那些經過專家診斷,有精神上遭受重創的診斷結論,需要進行心理康復治療的受害人,應當認為可以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此外,方燕認為,實踐中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應結合犯罪事實及其損害情況、犯罪人的經濟條件、以及心理康復治療費用等,規定最低精神損害賠償額,最大限度地彌補被害人。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作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處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賠償是否到位,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個重要的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量。
在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的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難以在受害地正常生活。被害人若能通過轉學安置到其他地方,在新的環境下更容易擺脫陰影,忘掉過去,走向新生。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互相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應完善轉學安置、住房保障等對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綜合保護救助制度。”方燕說,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出臺實施細則,明確轉學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責任,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環境中健康成長。諸如明確司法機關在相關案件的處理中應當明確“適用轉學安置的保護措施”,并有權協調轉出、轉入地教育主管部門配合辦理未成年人學籍的轉入和轉出,協調民政部門為在轉入地沒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時,轉入地相關對接單位應對未成年被害人隱私進行有效保護,以免再次對其造成傷害。
(原題為《全國人大代表方燕:建議遭性侵害未成年人能獲精神損害賠償和轉學安置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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