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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對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實施轉學安置等保護
中新網2月4日消息,最高法今日召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新刑訴法解釋》)新聞發布會,最高法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李少平介紹,《新刑訴法解釋》共計27章、655條,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李少平指出,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強化人權司法保障,一是進一步強化辯護權保障;二是進一步強化質證權保障;三是進一步強化被告單位的訴權保障;四是進一步強化未成年人的權益保障。
李少平進一步指出,《新刑訴法解釋》規定審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案件,在詢問未成年被害人、證人時,應當采取同步錄音錄像等措施,盡量一次完成;要加強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心理干預、經濟救助、法律援助、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同時,為切實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明確訊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對其供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李少平表示,要堅持以審判為中心,有效維護司法公正。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強化證據裁判要求。針對實踐中有的案件證據材料移送不全的問題,《新刑訴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證明被告人有罪、無罪、罪重、罪輕的證據材料是否全部隨案移送;未隨案移送的,應當通知在指定時間內移送;經通知未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案證據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這意味著,如果因為未移送證據,導致相關事實存疑的,應當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作出認定。
二是強化庭審中心地位。《新刑訴法解釋》厘清庭前會議與庭審程序的關系,明確對于庭前會議中聽取控辯雙方意見的程序性事項,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會議后依法作出處理,并在庭審中宣布決定、說明理由;完善法庭調查程序,依法通知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于審判期間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強化裁判文書說理,要求裁判文書應當寫明裁判依據,闡釋裁判理由,反映控辯雙方的意見并說明采納或者不予采納的理由。
三是明確死緩二審案件一律開庭審理。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兩審終審制、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保證死刑案件質量,《新刑訴法解釋》規定,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律應當開庭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沒有上訴,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也應當開庭審理。
(原題為《最高法:對遭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實施轉學安置等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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